昨日,上海证券买卖所正式发布施行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事务(下称“沪伦通存托凭据”)相关配套事务规矩。
上交所本次会集发布的配套事务规矩,包含沪伦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办法、预审阅事务指引、跨境转化事务指引等8项事务规矩。前期,上交所已就《暂行办法》等4项事务规矩向商场揭露征求定见,共收到约200条反应定见和主张。整体来看,商场主体对沪伦通存托凭据的事务形式和规矩架构根本认可,所提定见首要会集于事务施行、规矩履行和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
应留意的是,沪伦通存托凭据事务展开初期,境外根底证券发行人并无融资组织,仅以非新增股票为根底证券在境内揭露发行上市我国存托凭据,这有别于境内股票初次揭露发行上市(IPO)形式,不存在新增股份会集揭露出售和申购等环节,其相关跨境转化事务环节被称为“初始生成”环节。
此外,在发行核准和上市审阅制度上,依据《证券法》规则,将沪伦通存托凭据归入证券揭露发行进行监管,由证监会依法核准揭露发行;由买卖所对境外发行人是否契合上市条件(包含了发行条件)进行审阅。
据介绍,沪伦通我国存托凭据的境外发行人,其发行请求日前120个买卖日按根底股票收盘价核算的境外发行人均匀市值,不该低于人民币200亿元;境外发行人须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档上市满1年;请求上市的我国存托凭据数量,不该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根底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在信息发表和继续监管方面,对沪伦通我国存托凭据的境外发行人,整体上实施与立异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规范。一起考虑到该事务实施投资者恰当性管理制度,因而,《暂行办法》答应境外发行人在不下降信息发表本质规范的前提下,依据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则及伦交所商场实践中遍及认同的规范,调整适用上交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