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基金运营组织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办理办法(征求定见稿)》(以下简称《办理办法》)揭露征求定见。《办理办法》共七章56条,主要内容包含: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二是清晰执业标准和束缚,多角度束缚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名誉和诚信束缚;三是强化证券基金运营组织的内部管控职责,完成任职有保证、履职有制衡、离任有监督;四是健全信息揭露和同享机制,强化诚信束缚;五是加强事中过后监管,强化职责追查力度,完成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办理办法》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办理、执业标准和履职束缚、证券基金运营组织的办理职责、监督办理和法令职责等作了规矩。其中有一个严重改变便是: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规模进行了进一步的清晰,主要是第二条和第五十四条。
第二条:1、新增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办理委会和执委会成员为高档办理人员,须要高管人员进行办理。2、对从业人员下了一个相对广泛的界说: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运营组织从事证券基金事务和办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四条:证券基金运营组织子公司中从事证券基金事务的专业人员归于证券基金从业人员。
附第二条和第五十四条原文:
第二条【适用规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运营组织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办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档办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运营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运营办理职责的办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践实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令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矩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运营组织从事证券基金事务和办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四条【其他组织相关人员的法令适用】证券基金运营组织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办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基金保管人及其建立的基金保管部分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践实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应当对比证券基金运营组织及其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证券基金运营组织子公司及其高档办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出资咨询、财务参谋等证券服务组织和从事公募基金的出售、比例挂号、估值、出资参谋、点评等基金服务组织及其相关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对比证券基金运营组织及其高档办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商业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组织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事务的,相关组织及其供给证券基金服务部分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对比证券基金运营组织及其高档办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规矩的组织中从事证券基金事务的专业人员归于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对比证券基金运营组织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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