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挑选一款适宜的理财产品,是出资者关怀的论题。但假如银行向顾客推介相关产品时,未能实行恰当推介和危险奉告职责,顾客购买理财产品亏了算谁的?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同典型事例。2016年10月份,裴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员申某推介下,在该工作人员的电脑上经过络出售方法认购某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301万元。
购买当日,银行工作人员申某给裴某一张银截屏打印件,载明“基金称号**本钱财物办理方案”,并在该打印件下部手写“2017 10月底—11初 1年 4.5%”字样。
2017年11月2日,裴某换回该理财产品,本金亏本11万元,未获收益。裴某找到该银行洽谈未果,将银行诉至法院。
一审中,银行提交的《我国证券挂号结算公司产品电子签名合同签名档》显现“客户已签署危险提示书”,并抗辩以为已奉告裴某该理财产品的危险,裴某也签署了危险提示书,因此应当自行承当相应的出资危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裴某购买理财产品时签署了电子危险提示书并已知晓且承认购买该理财产品存在危险,故驳回裴某悉数诉讼请求。
对此判定,裴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以为,银行工作人员申某在向裴某出售理财产品时,在裴某银截屏打印件上书写“2017 10月底—11初 1年 4.5%”字样,该表述含有向出资者传达保收益的意思表明,关于没有专业知识的一般出资者极易形成误导,其行为违反了恰当推介职责。
庭审中,裴某称该银截屏打印件即为其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仅有凭据。
《我国银监会关于标准商业银行署理出售事务的告诉》规则,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供给并提示其阅览相关出售文件,包含危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誊写危险提示等方法充沛提醒代销产品的危险,出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个承认,国务院金融监督办理机构还有规则的在外。经过电子途径出售的,应由客户经过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法逐个承认。
法院以为,银行未能提交依据证明其在出售产品时向裴某供给过或提示裴某阅览过产品的相关出售文件及合同,不能以出资者可自行上阅览合同内容为由推脱银行本身的恰当推介职责。一起,银行未能提交依据证明其向裴某奉告阐明案涉理财产品的危险内容,仅以裴某签署电子危险提示书抗辩其已实行奉告阐明职责,不该得到支撑。
据此,北京二中院以为,银行向裴某推介理财产品时,未充沛尽到恰当性职责,应对裴某遭到的实践丢失承当相应民事补偿职责。故改判银行补偿裴某本金及按存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丢失。法官表明,商业银行展开代销事务,应当加强出资者恰当性办理,充沛提醒代销产品危险,向客户出售与其危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本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