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币作为一种新兴的概念在互联网及生活中甚嚣尘上虚拟货币源码违法,但虚拟币在火爆的同时却难摆脱涉嫌传销的质疑。在近日由于陈满深陷维卡币欺诈事件,维卡币涉传问题再次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小编向您揭秘维卡币背后的潜藏的危险秘密。
危险游戏
维卡币投资存风险备受质疑
据维卡币官方介绍虚拟货币源码违法:维卡币起源于国外,其总部位于欧洲,其业务领域拓展到了东南亚、非洲、欧美各国。然后于2014年9月底进入中国市场。维卡币英文名为Onecoin据称是既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货币。在宣传中维卡币自称开放采用全球最复杂的数字加密技术而成,其安全度相当之高,其次维卡币与OneNetwork、OneExchange和OneAcademy相互关联,突破了维卡币只是一种加密货币的局限性,这种很完整的概念让新投资者完全没有后顾之忧。这被众多玩家吹捧为比特币第二,但是事实上和比特币相比,在运营上却大相径庭。比特币无需入会费、挖矿源代码公开、不存在‘拉人头’式的营销,而这三点维卡币都没做到。其中,最关键的挖矿源代码维卡币一直没有公开。
专家认为维卡币投资存疑,与比特币相比没有任何可比性。比特币中国区副总裁凌亢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其总量限制的参数和方式,均显示在开源代码中,这样做是为了公开透明地展示货币系统的运作机制。但维卡币并不公开其源代码,这本身是违法了虚拟货币的基本准则。”另外,小编调查发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来完成交易。而维卡币是自己发行,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所谓的和银联合作子虚乌有。维卡币这种基本属性都有问题的币种,投资风险很高,投资者需要谨慎。
在国外,维卡币已先后遭到比利时、英国等部分国家发文警示。2016年7月,比利时当局警告消费者,在投资维卡币的时候要小心,因为维卡币支持者不断在发布“错误或误导消费者”的信息。10月份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维卡币的风险警示声明,表示维卡币并未获得FCA的授权,该货币会给消费者带来风险,同时呼吁受骗的消费者及时与伦敦警方欺诈部门联系。
陈满事件
维卡币被警方认定“涉嫌传销”
就在陈满事件发生后,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全省范围内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市州摸排维卡币报案和线索。目前摸排工作正在进行中。其实维卡币涉嫌传销问题早已被广发关注。小编注意到,去年广东警方破了一起 “维卡币”诈骗,团伙吸金6亿元。民警说,手法是这样的:先设置级别,花钱成为会员,然后进行“挖矿”。用户在套现离场时会受到限制。投资人如果想要快速回本或获取更多收益,就只能发展下线“升级”,并且下线交易还有提成。10月20日,江西警方也破获一起关于“维卡币”的传销案件。其诈骗手法基本类似。
据警方介绍,目前投资维卡币,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静态投资,一种是动态投资。“静态的,就是将钱投进去,坐等未来收益。动态的,则需要发展下线。效益最好的,就是做动态。因为只要每拉一个人进来,上线都会给予各种奖励。这导致维卡币投资者中,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是彻底被洗脑的;另外一种则很清楚地认识到这就是一个骗局,但就想浑水摸鱼。事实上,维卡币投资者中,也确实有不少挣了钱的。但所挣的每一分钱,都是靠拉人头发展下线得到的奖励。简而言之,就是骗钱。由于整个结构呈金字塔状,越处于顶端的,收益越多。“以陈满为例,假设他投了100万,那么当初推荐的那位女子,首先就能拿到10%的直推奖,也就是10万。一周内,上级就会发放。除此以外,还有左右对碰奖、代数奖等等。
对于维卡币运营方式,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律师认为,“维卡币”并不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之内,从它整个的盈利模式来看,应该是传销的互联网把式。它所对应的是虚拟的货币,但是这个货币是不能产生任何价值的。这个价值从哪里产生呢?就是不断有新的人进入,或者有新的下级进入之后,才会不断推高它的业绩。相当于上家从下家获取相应的利润,最终会形成“庞氏骗局”这样的状态。一旦出现不再滚动和不能滚动的情况,那整个就会产生崩盘的结果。
监管空白
加强虚拟币产业监管势在必行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虚拟币市场开始逐步兴起,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力不断增加,虚拟货币交易机构也在不断涌现。小编注意到不少媒体报道称虚拟货币在未来很可能大有可为,早在去年一月央行发布消息表示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团队将积极吸收国内外数字货币研究成果和经验,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布的数字货币,实现未来的货币虚拟化。但是与此同时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对这一新兴事物缺乏足够的认知,故意混淆视听,将其移花接木变更为国家将推出虚拟货币,因此虚拟货币在国内纷纷打着国家支持大行欺诈之实。
就在区块链、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等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虚拟货币监管的问题上,我国目前仍然是一片空白,处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真空地带。”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对此说道。邓建鹏介绍,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称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但这份《通知》也是目前我国政府部门针对虚拟货币唯一的一份文件,并非是一份有监管性质的法律文件,而只是一种相关部门的姿态表达,提醒投资者警惕注意而已。”
邓建鹏建议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需要未来在法律中明确其法律属性,在他看来,应当将虚拟货币作为个人财产来看待。而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之外,邓建鹏还提到了虚拟货币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其面临的风险,将集中体现在交易机构高管道德风险和交易机构自身网络安全等环节。应当从虚拟货币托管、网络安全标准、反洗钱机制、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监管和规制。
作者微信公众号:盘讯 资金盘交流群:187373597 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