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合同作为规范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契约型的法律载体,无需工商注册,简化契约型了基金设立及变更过程中繁琐的工商登记手续,具有操作便利的优势。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组织架构
合格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参与基金,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法及合同规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二、基金财产的安全保障
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信托关系,基金财产具有高度独立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投资人未投入基金的其他财产。
三、契约型基金的税收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为私募管理人依据契约设立,基金本身仅为一笔集合财产,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仅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即可,并自行申报,免于双重增税。
《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四、投资人人数优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而有限公司型及有限合伙型私募契约的投资人均不得超过50人。
五、基金份额变动优势
1、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
无需像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样履行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及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限制。
2、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对外转让应当符合基金的合同的约定,并且受让人符合合格投资人的法律规定。
无需像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样履行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及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限制;
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出质依法适用动产质押,而非权利质押的规定(公募基金份额适用权利质押)。
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及转移占有私募基金份额后,私募基金份额质押成立。
六、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基金缔约及履约
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间是信托法律关系,故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因此,在信托关系中,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作为对外缔约和履约的主体。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的法律条件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2、向合格投资人(定义见《私募监管办法》第三章)发起募集契约型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并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4、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托管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基本支撑。
综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正式公布实施,伴随着私募基金地位的合法化,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带来的新机遇。私募机构在发行契约型基金方面有较大的灵活性,大大减少私募机构对信托公司的通道费用支出,更加激励契约型私募基金种类的多样化和规模的快速扩张,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概念范畴也将会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