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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反洗钱法修订)

wx头像 wx 2024-02-17 13:25:1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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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日反洗钱法,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和“一行三会”1共同签发了正式版反洗钱法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标志着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CRS)在中国的正式落地。此前在2016年10月反洗钱法,税务总局发布了该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部分细节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明确,并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反洗钱法》作为法律基础,以加大该文件的执法力度并促进其顺利实施。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从7月1日起展开尽职调查工作,对于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给出的尽职调查时限尤为紧张,金融机构应尽快部署、开展工作,以满足合规要求。

  详细内容

  对CRS的简介以及对《征求意见稿》的介绍分析,请点击下方标题链接,参阅我们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16年第30期反洗钱法

  【洞察】中国公布金融机构合规新要求,实施CRS进入倒计时

  《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账户分类的时间标准

  由于中国已承诺于2018年准备好并交换第一批情报,通常来说,应以2017年1月1日作为判定存量帐户和新开帐户的标准。然而由于正式版的《管理办法》未能在2016年内颁布,因此《管理办法》将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的判断基准日均延后至2017年7月1日,但《管理办法》对于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截止日期的规定没有延后,特别是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的时间仍然为2017年12月31日,执行时间较为紧张。

  不同账户具体尽职调查要求见附件一。

  币种

  《管理办法》将账户余额判断基准的币种、报送货币的币种由《征求意见稿》中的人民币调整为美元,并且明确了非美元币种折算美元的方法,有助于与国际标准统一,降低汇率波动对标准的影响。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反洗钱法》作为法律基础,除了《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可以采用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管理办法》还补充了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以及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中也可以应用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

  明确报送时间并新增注册登记要求

  《征求意见稿》并未具体规定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搜集相关信息的报送时间,《管理办法》在此做出明确,金融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信息,即第一次报送信息的期限是2018年5月31日。

  《管理办法》还新增了要求金融机构需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截止本文发稿时查询,税务总局网站尚未开通注册登记功能,建议各金融机构持续关注。

  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针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为税务总局降低税务评级为主(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判为D级),或以税务总局牵头向金融主管部门“建议采取”措施。降低税务评级至D级这一处罚方式在金融机构当中曾引起较大反响,普遍反映处罚过于严厉,《管理办法》对这一措施进行了较为灵活的调整。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权力,即可各自根据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

  个人存量帐户的尽职调查要求

  对于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征求意见稿》曾要求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提供居民身份的声明,而《管理办法》则要求金融机构从现有信息中进行身份确认,在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才需要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这一改动最大程度降低了对账户持有人的影响。然而,对于税收居民身份较为复杂的个人,可以关注金融机构对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金融机构作出说明。

  注意要点

反洗钱法(反洗钱法修订)

  与中国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国家(地区)

  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标准”),其中50个国家(地区)承诺于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另外50个国家(地区)(包括中国)承诺于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

  这100个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中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通过多边方式(签署《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主管当局协议》),若多边公约的参与方互相均有意向,则可建立伙伴关系,实现信息互换。作为多边公约参与方的中国已作出表态,表示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第二类通过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协定进行信息交换(如中国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中国内地需要与这些国家(地区)另行签订双边信息交换的主管当局协议,才能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截至目前为止,中国尚未与任何国家(地区)就CRS签订双边协议。上述两类国家(地区)的分类名单见附件二。

  《管理办法》的主要影响

  就《管理办法》本身而言,主要关注的是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情况。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需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如果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为中国税收居民,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将这些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由于中国实施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实践中外国个人或企业在中国设立离岸账户以达到跨境逃避税目的的情况并不多见。然而,《管理办法》的颁布为中国实施CRS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标志着中国与其它国家(地区)交换相关信息已做好准备。因此对于拥有海外账户的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应更加重视其全球税务的合规性。

  金融机构面临的挑战

  《管理办法》带来的主要考验是金融机构如何保质保量完成进行尽职调查,尤其是需要在半年内完成对于高净值人士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在执行上将面临时间上的极大挑战。特别是大中型银行行业,其涉及的个人零售业务、公司业务较多,因此需涵盖的尽职调查范围也会相对比较大。对于证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机构而言,工作量则相对较小。

  金融机构的应对

  各大金融机构应该先梳理分析各自产品和投资者的构成,分析既定工作方法下的工作量,设计高效率的方法使得能在半年内完成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新开账户程序的资料收集的难度相对较低,但可能会涉及系统的改造,例如需要在金融机构现有的系统及流程(如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系统)上丰富所需收集的信息,以满足合规要求。另外金融机构要重视对客户经理进行有关CRS的培训,使其在接触客户时能够清楚明白的向客户解释中国CRS的要求。

  注释

  1. “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一:不同账户尽职调查要求

  附件二: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

  

  上述100个国家(地区)中,有88个国家(地区)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可通过多边方式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其余12个国家(地区)尚未签署,包括:巴哈马、巴林、文莱达鲁萨兰国、多米尼克、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巴拿马、卡塔尔、新加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瓦努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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