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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8(000751)

wx头像 wx 2021-12-31 17:34:0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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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成员确保本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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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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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付息债务挂号日:2018年11月12日

方证证券,方证证券

● 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1月13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18年11月19日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揭露发行的84,316万元A股可转化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18年11月19日付出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依据《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揭露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则,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状况

1、可转债称号: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化公司债券

2、可转债简称:济川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0038

4、可转债发行规划:84,316万元人民币。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5年,即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

6、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0.8%,第四年1.5%,第五年6%。

7、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为可转化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转化的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付息办法:可转债选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办法,计息开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7年11月13日。在付息债务挂号日前(包含付息债务挂号日)转化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用当期及今后计息年度利息。

9、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完毕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8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12日。

10、转股价格:依据相关规则和《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揭露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的规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18年5月17日起可转化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41.04元/股。自2018年6月1日起,因实施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计划,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40.04元/股(详细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依照批改条款调整“济川转债”转股价格的布告》(布告编号:2018-032))。

11、可转化公司债券挂号、保管、结算组织: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12、保荐组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化公司债券的担保状况:无担保

14、可转化公司债券信誉等级及资信点评组织:评级组织为中诚信证券点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公司初次(2017年5月)主体信誉评级成果为“AA”;“济川转债”初次信誉评级成果为“AA”;初次评级展望为“安稳”。依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盯梢点评陈述(2018年6月),公司主体信誉评级成果为“AA”,“济川转债”信誉评级成果为“AA”,评级展望保持“安稳”,评级成果较前次没有改变。

二、 本次付息计划

依照《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揭露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发行布告》,本期可转债票面利率为0.2%(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每千元付息2.00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挂号日和付息日

1、 可转债付息债务挂号日:2018年11月12日

2、 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1月13日

3、 可转债兑息日:2018年11月19日

四、 付息目标

本次付息目标为截止到2018 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挂号在册的整体“济川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定《托付署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托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准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依据协议停止托付署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作业由公司自行担任处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布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金钱后,经过资金结算体系将债券利息划交给相应的兑付组织(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组织),出资者于兑付组织收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个人出资者交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阐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则,公司可转债个人出资者(含证券出资基金)应交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纳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践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一致由各兑付组织担任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组织所在地的税务部分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实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责任,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则,关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交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践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关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意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依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向QFII付出股息、盈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则,非居民企业获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交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分交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七、 相关组织及联系办法

1、发行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浮屠湾

电话:0523-89719161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2、保荐组织(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世界大厦23楼

电话:021-68826023

联系人:本钱市场部

3、保管人: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工作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我国稳妥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布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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