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月25日电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清晰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方针。依据布告,居民个人来历于我国境外的归纳所得,应当与境内归纳所得兼并核算应交税额;居民个人来历于我国境外的运营所得,应当与境内运营所得兼并核算应交税额;居民个人来历于我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产业租借所得,产业转让所得和偶尔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兼并,应当别离独自核算应交税额。
布告清晰,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我国境外供给劳务获得的所得,我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安排付出且担负的稿费所得,答应各种特许权在我国境外运用而获得的所得,在我国境外从事出产、运营活动而获得的与出产、运营活动相关的所得等是来历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居民个人在一个交税年度内来历于我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所得来历国家(区域)税收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外已交纳的所得税税额答应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交税年度应交税额中抵免。
别的,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外获得所得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