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建设银行(6.970, 0.13, 1.90%)一名前职工连续经过移用公款、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欺诈等方法获得资金并炒股,炒股丢失合计775.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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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该名前职工地点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得知其移用客户金钱后,为减轻影响,副行长还向两名企业老板告贷230万元用于归还客户账户被移用的金钱,行长表示同意并向该支行纪委书记作了报告。
终究,这名建设银行的前职工因犯移用资金罪、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和欺诈罪,数罪并罚,被履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炒股“结局”适当惨
本案的主角李某原是中国建设银行常福新城支行客户经理。判决书显现,2013年以来,李某经过高息为钓饵,不合法向袁某等人吸收资金,再转至由李某操控的吴某建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中炒股牟利。至2015年4月,李某因炒股发生巨额亏本,遂发生移用银行客户资金炒股补偿亏本的犯意。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某使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当,在协助相关客户处理事务的过程中,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探客户付出暗码,截留客户银U盾,私自将客户桂某、代某、罗某1账户的资金合计698.32万元转至吴某股票账户炒股牟利,至案发前合计593.71万元未能归还。
仅是移用资金还不行,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以借为名,不合法向7人吸收存款合计329万元。随后,李某将上述不合法吸收的大众存款用于吴某、申某一般股票账户、长江证券(6.180, 0.39, 6.74%)一般股票账户、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炒股牟利以及兑付高额利息。
至2016年10月17日,李某将吴某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里剩下的104万元用于归还客户桂某、罗某1账户的移用款,可谓是“拆了东墙补西墙”。
根据判决书内容,李某不吝经过违法来炒股的“结局”适当惨烈。至2016年6月21日,其操控的吴某名下长江证券一般股票账户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其操控的吴某名下申某一般股票账户余额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其操控的吴某名下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仅剩708.88元。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判定中心判定,三个股票账户买卖净丢失合计775.58万元。
支行行长知晓金钱被移用
实际上,就李某移用资金而言,其时也并非“人不知鬼不觉”。2016年10月13日,其地点支行行长王某3发现该行客户吴某账户与桂某账户大额资金来往不正常,遂向李某问询原因,李某谎报其将桂某账户上的370余万元借给吴某经商,王某3要求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将告贷归还桂某。
因为明知自己因炒股发生巨额亏本已无偿付能力,为归还桂某等账户的移用亏空,李某又动用其他手法,别离以协助别人炒股盈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求资金为由,骗得陈某2、徐某等人合计313万元,用于归还桂某等人的移用款和个人炒股。
2016年10月25日,该支行行长王某3、副行长陈某1得知李某除了移用客户桂某的金钱外,还移用了其他客户资金未归还,陈某1提出,为了减轻工作的影响,由其私家告贷先归还上述二人账户被移用的金钱,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报告。
具体来说,陈某1出具借单,向武汉鑫恒通车桥有限公司老板杨某告贷现金150万元,向武汉众望包装有限公司老板薛某告贷现金80万元。同日,李某的父亲李某2江依照朱某、王某3等人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开户处理了建行账户。一起,朱某组织王某3打印了向杨某告贷168.90万元、向薛某告贷80万元的借单,要求李某2江签名捺印后交给陈某1保存。
终究,陈某1将借到的现金230万元存入李某2江新开的建行账户,用于归还被移用的多笔金钱。
法院以为,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便当,私自移用客户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移用资金罪;李某违背国家金融处理法规,无吸收大众存款资历,以高息为钓饵,以协助客户托付理财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集体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李某隐秘炒股巨额亏本、移用客户资金无力归还的本相,虚拟其岳母因购房、做工程急需用钱的现实,骗得别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欺诈罪。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与此一起,追缴李某欺诈不合法所得113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责令李某退赔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不合法所得268.94万元,发还给集资参与人;责令李某退赔移用资金发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