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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权证(武钢权证走势图)

wx头像 wx 2021-12-31 11:50:3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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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审阅合格券商创设权证,一般不该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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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买卖所审阅合格券商创设权证,只需审阅行为契合事务规矩,对投资者因权证买卖构成丢失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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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证券|买卖亏本|创设权证|自律监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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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证券买卖所发布某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告诉。购买此权证的邢某嗣后以该权证上市时间比告诉日早4天为由,以为致其丢失买卖时机,并以为系其权证买卖丢失直接原因,诉请证券买卖所补偿90万余元。

法院以为:①权证创设行为系证券买卖所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部分同意的事务规矩作出的实行自律监管行为,相关主体如以为该行为违背法令规定和事务规矩,可对买卖所提起侵权民事诉讼。②证券买卖所审阅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系合法自律监管行为,该行为自身并未违背权证办理事务规矩,片面上并非出于歹意,亦非针对特定投资者,且邢某买卖丢失与证券买卖所审阅权证创设市场监管行为之间亦不存在直接、必定因果关系。邢某诉请不契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证券买卖所无须对其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判定驳回邢某诉请。

实务关键:权证产品属新式证券衍生种类,具有不同于股票买卖特色。权证发行后,契合必定条件组织经买卖所审阅可创设权证。投资者以买卖所审阅创设权证违规为由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证券买卖所审阅合格券商创设权证,系《证券法》赋予其自律监管功能行为,其审阅行为只需契合权证办理事务规矩,片面上不具有差错,其关于投资者因权证买卖构成的丢失不承当补偿职责,投资者应自行承当危险丢失。

事例索引:上海高院(2009)沪高民二(商)字第41号“邢立强与上海证券买卖所证券买卖纠纷案”,见《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买卖所权证买卖侵权纠纷案》,载《最高公民法院公报·事例》(2010:504);另见《证券买卖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检查规范》(宋航、张文婷),载《公民司法·事例》(2011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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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提示:本事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学习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法,搜集、整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矩,从而构成我国钥匙码的事例编码系统。《天同十八部》已由法令出书社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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