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泽民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解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解与研讨中心主任;
韩武斌,经济犯罪案件辩解、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解与研讨中心研讨员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120条第一款之(五)增加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事务的规划,第四款更着重强调,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生意和证券融资融券事务。我所曾杰律师在《股票配资,是不是不合法运营罪?》一文中指出,展开股票配资事务,现已清晰能够“不合法运营罪”定性和处罚了。这说明未经证监会答应,进行股票配资归于不合法运营证券事务中的融资融券事务。
值得考虑的是,股票配资被确定为融资融券事务,是否就能推导出期货配资便是期货融资融券事务呢?司法实践中,在期货配资多被确定为不合法运营罪前提下,其应定位为运营期货事务的何种事务呢? 对此,笔者结合北大法宝的司法事例整理如下:
一、直接确定为不合法运营期货事务
事例一:薛某、林某、杨某不合法运营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111刑初569号
根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薛某以不合法牟利为意图,以其姑丈陈某2的名义,注册建立福建省某出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尔后,未经改变挂号,私自将公司名称改为某财富公司,未获得同意运营证券期货事务的情况下,经过招聘事务员在微信上假装成功人士结交朋友、供给虚拟获利信息骗得客户信赖等方法展开客户,再让公司事务员谎报有专业期货出资分析师带领、让公司事务总监假充专业期货分析师,诱导客户在“知富通”APP上入金生意期货,在运营期货配资事务的一起,经过配资生意期货赚取手续费,并从中获取90%的提成获利。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薛某等人违背国家规则,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同意,结伙运营期货事务,打乱商场秩序,不合法运营额达人民币9,534,195.00元,应当以不合法运营罪追查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本院以为,被告人薛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同意,不合法运营期货事务,被告人林某、杨某等人连续参加参加不合法运营期货事务,打乱商场秩序,不合法运营额达人民币95341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事例二 :刘某、袁某不合法运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111刑初849号
根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袁某等人在明知没有展开期货事务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以安徽彬彬本钱出资办理公司、安徽中商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合肥市包河区、蜀山区等地私自为客户供给期货配资事务。后刘某、袁某先后展开合肥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泽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署理公司;刘某作为个人署理展开客户,进一步扩展不合法运营的规划。前述涉案人员均按客户期货生意时应交纳手续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内收取手续费,以手续费的差额获取不合法利益。上述涉案公司在展开事务过程中客户的收支金均经过财政个人账户流通,并运用能够自行建立子账户、自行设置资金数额的资管软件作为期货生意软件,不合法绕开国家证监部分的监管,并为客户供给大比例配资生意期货服务,使得期货出资人危险失控,期货商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裁判要旨:
本院以为,被告人刘某、袁某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运营期货事务,不合法获利,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二、确定为期货生意事务
事例:吴某等不合法运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322刑初156号
根本案情:
2015年1-9月份,被告人吴某先后借用林某2在厦门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开立的期货账户、运用在厦门国贸期货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富一号私募基金期货账户、圣诺1号私募基金期货账户和其本人在厦门国贸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账户作为母账户,运用金牛资管体系、知富资管体系等生意软件具有的分账户功用批量生成分账户,雇佣被告人谢某作为财政人员担任资金结算,雇佣林某等人为大居间商,面向不特定大众展开下线,在山东、福建、河南等地展开股指期货生意点,在社会上吸引不具备股指期货开户资格和生意资格的普通群众,进行股指期货生意。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吴某等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机构同意,运营期货事务,涉嫌不合法从事期货生意事务,要求以不合法运营罪追查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经查,被告人吴某运用其在期货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及个人账户,及运用别人账户作为母账户,运用资管体系软件,分立子账户及孙账户,吸引社会上不具有期货生意资质的不特定社会人员进行股指期货生意,本质上系期货生意事务,系不合法运营行为。
三、确定为私行从事期货事务
事例:龙某不合法运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湘0624刑初140号
根本案情:
武汉坤州大德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注册挂号建立,其运营规划为:出资办理及咨询、商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不含商务调查)等,实践运营事务为期货自营事务和配资事务等,其间首要为期货配资事务。
坤州大德公司在未获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将这些借名开设的股指期货账户或子账户,供给给由公司商场部职工或中介人介绍的需求炒作股指期货的客户,并供给“众期金融资产办理渠道"等软件供客户进行股指期货生意活动,坤州大德公司对这些客户自身是否具有股指期货生意账户不进行本质检查。坤州大德公司以余某1的名义与客户签定《生意账户托付操作协议书》,账户生意盈余及亏本均归于客户一方,坤州大德公司对客户配资并向客户收取配资利息。坤州大德公司对客户交来的保证金验资后为客户开户并供给配资,经过设置预警线、强制平仓线和隔夜持仓约束对股指期货生意账户进行监控,客户用坤州大德公司供给的账户和暗码在电脑软件上登陆并生意,生意能够进入期货生意商场。坤州大德公司以此方法在湖南、湖北、上海等多个省市大举展开客户,一起为客户供给配资,向客户收取配资利息和生意手续费后从中获利。
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确定,坤州大德公司运用办理软件在其实践操控的期货账户下建立子账户,以此承受客户托付进行期货生意,生意成果由客户承当,并对客户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和危险操控,上述行为构成《期货生意办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的“私行从事期货事务";对余某1等人的行为确定为不合法从事期货生意事务。
裁判要旨:
被告人龙某掌管坤州大德公司期间私行从事期货事务,其不合法运营数额高达20多亿元。被告人龙某不合法运营情节特别严重,运营过程中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并不影响龙涛的犯罪构成。
四、确定为期货生意及其相关活动
事例:李某等不合法运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305刑初410号
根本案情:
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合伙建立北京易拓财富出资办理有限公司,并在淄博市建立淄博分公司。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北京易拓公司淄博分公司在无任何证券、期货运营资质的情况下,为客户供给股票和期货配资事务。北京易拓公司淄博分公司经过向客户供给配资事务,依照资金数额收取月息或依照每笔生意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然后获利。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某等人违背国家规则,未经国家主管部分同意安排证券、期货生意及相关活动,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裁判要旨:
综上,本院以为,被告人李某等人违背国家规则,未经国家主管部分同意安排证券、期货生意及其相关活动,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由上可知,期货配资或许被直接确定为不合法运营期货事务,也有或许被确定为期货生意事务,还有或许被确定为私行从事期货事务和期货生意及其相关活动。除将期货配资确定为期货生意事务外,法院都抽象的确定为运营期货事务,那么是否有或许期货配资不被确定为期货事务呢?笔者对此问题将另行讨论。总而言之,厘清期货配资是否归于不合法运营期货事务,以及归于何种期货事务,关于解说不合法运营罪构成要件中的运营期货事务具有指导性效果,然后完成期货配资涉嫌不合法运营罪的精准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