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 董 事候 选 人声 明
本 人 陶 涛 ,已 充分 了解 并 同意 由提 名 人 武汉 三 镇 实业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提 名 为 武 汉 三 镇 实 业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事 会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本 人 公开 声 明 ,本 人 具各 独 立 董 事任
职 资格 ,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武汉 三镇 实 业 控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 事 独 立性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系 ,具 体 声 明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备 上 市公 司运 作 的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规 、规 章 及 其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他 规 范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 法律 、经 济 、财
务 、管理 或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事职 责所 必 需 的工 作 经 验 。本 人 尚
未 根 据 《 市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培 训 工作 指 引》及 相 关规 定 取得
上
独 立 董 事 资格 证 书 。本 人 承 诺在 本 次 提 名 后 ,参 加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举 办 的 最 近 一 期 独 立 董 事 资格 培 训 并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本 人 任 职 资格 符 合 下 列 法律 、 政 法规 和 部 门规 章 的 要
行
求 :
(一 )《 公 司法 》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格 的规 定 ;
(二 )《 公 务 员法 》 关 于 公 务 员兼 任 职 务 的规 定 ;
(三 )中 央 纪 委 、 中央 组 织 部 《 于 规 范 中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关
或 者 退 (离 )休 后 担 任 上 市公 司 、基 金 管理 公 司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事 的通 知 》 的规 定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部 、监察 部 《 于加 强 高 等 学校 反 腐
(四 关
倡 廉 建 设 的 意见 》 关 于 高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兼任 职 务 的规 定 ;
(五 )中 国保 监 会 《 险 公 司独 立
倮 董 事 管理 暂 行 办 法 》的规
定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 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 情形 。
(六
三 、本 人 具 各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形 :
)在 上 市 公 司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及 其 直 系 亲
(一
属 、主 要社 会 关 系 (直 系 亲属 是 指 配偶 、父 母 、子女 等 ;主 要社
会关 系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婿 、兄 弟 姐 妹 的配偶 、配
偶 的兄 弟 姐 妹 等 );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上 市 公 司 已发 行 股 份
(二 1%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 公 司前 十名 股 东 中的 自然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属 ;
)在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 股 份
(三 5%以 上 的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上 市 公 司前 五 名 股 东 单位 任 职 的 人 员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在 上 市 公 司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属 企 业 任 职 的人 员
(四
;
(五 )为 上 市 公 司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的 附 企 业
属 提供
财 务 、法律 、咨询 等服 务 的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介 机 构 的项
目组 全体 人 员 、各 级 复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伙 人 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 上 市 公 司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位 担任 董事 、监事 或者 高级 管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位 的控 股 股 东 单位 担任 董事 、 事 或 者 高级 管理
监
人员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经 具有 前 六 项 所 列举 情 形 的人 员
(七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认 定 不 具 各 独 立 性 的 情形 。
(八
四、本 人 无 下 列 不 良纪 录 :
)近 三 年 曾被 中 国证 监 会行 政 处 罚
(一
;
(二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董
事 的期 间 ;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上 通 报 批
(三
评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事 期 间,连 续 两次 未 出席 董事 会 会 议
(四 ,
或 者 未 亲 自出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次 数 占 当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乏 一 以上 ;
(五 )曾 任 职 独 立 董事 期 间,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 显 与事 实 不
符。
五 、包括 武汉 三 镇 实 业 控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在 内,本 人 兼任 独
立董事 的境 内上 市 公 司数 量未 超 过 五 家 ;本 人 在 武汉 三镇 实 业 控
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
六 、本 人 已经 根 据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公
上
司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作 指 引》 本 人 的独 立 董事 候 选 人 任 职
对
资格 进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真 实 、完整 和
准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作 出虚 假
声 明可 能导 致 的后 果 。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可 依 据本 声 明确 认 本 人 的
上
任 职 资格 和 独 立 性 。
本 人 承 诺 :在 担 任 武 汉 三镇 实 业 控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将 遵 守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发 布 的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规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确 保有足 够 的时 间和精 力履行职 责 ,作 出独 立判 断 ,不 受公
司主要股 东 、 际控制 人或 其他 与公 司存在 利害关 系 的单位 或个
实
人 的影响 。
本人承 诺 :如 本人 任职 后 出现 不符合独 立 童事任 职 资格情形
的,本 人将 自出现 该等情形 之 日起 30日 内辞 去独 立 董事职 务 。
特 此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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