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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基金案例(骗取医保6000后自首)

wx头像 wx 2021-11-16 12:47:3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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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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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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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基金是公民群眾的“治病錢”“救命錢”,事關廣大群眾切身利益,事關醫療保证制度健康持續發展,事關國傢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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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公民法院下發瞭《關於發揮審判職能效果 依法嚴懲醫保騙保违法的告诉》,10月28日最高法公佈瞭7件2017年以來公民法院審結的醫保騙保违法典型事例。

社區醫保機構虛開藥品隱蔽性強

【根本案情】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車站中裡西區社區衛生服務站系市定點醫保機構,由被告人靳利娟出資創辦,靳利娟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靳利娟與時任衛生服務站藥房負責人、被告人羅安君預謀以虛開藥品等方法騙取國傢醫保資金。後二人通過單位職工搜集很多醫保卡,並根據相應醫保卡騙取醫保資金的數額,依照靳利娟確定的份额向供给醫保卡的人員分红。羅安君指派藥房作业人員选用虛假入庫單、虛增藥品數量等方法進行藥品登記入庫。同時,由藥房統一浓艳、調配搜集的醫保卡,藥房作业人員依照羅安君等人的组织,有規律地持搜集的醫保卡至掛號收費處由被告人張晶晶等人掛號,然後由擔任全科醫生的被告人張傑琴等人開具虛假處方單,再至張晶晶等人處虛假交費,進而騙取醫保報銷款。被告人付正榮系衛生服務站辦公室主任兼出納,同時在藥房協助羅安君詐騙醫保資金。被告人王淼系藥房作业人員,在羅安君等人的領導下參與虛假錄入藥品、持醫保卡進行虛假掛號、交費等詐騙活動。被告人高靜系護士,被告人馬三春系會計,二人夥同其他被告人分別搜集醫保卡供衛生服務站虛開藥品运用。到2017年9月,靳利娟共騙取醫保資金3000餘萬元,羅安君參與騙取醫保資金2900餘萬元。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公民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公民法院二審。以詐騙罪判處靳利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悉数財產;以詐騙罪判處羅安君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公民幣十四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罰金公民幣三萬元至十一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社區定點醫保機構以虛開藥品的方法騙取醫保基金的典型事例。本案被告人靳利娟等人运用經營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有預謀地搜集很多醫保卡,采纳虛假入庫單、虛增藥品數量等方法進行藥品登記入庫,並有規律地持醫保卡掛號,開具虛假處方單,虛假交費,進而騙取醫保報銷款,行為隱蔽性強,時間跨度長達7年,騙取醫療保证基金高達3000餘萬元,給醫療保证基金形成巨額損失,應依法懲處。

以“掛空床”方法騙取醫保基金

【根本案情】2015年4月,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嘉城護理院建立,實際投資人為被告人馬良等人,由被告人郭萬靈任院長,2015年9月名稱變更為嘉興南湖嘉城護理康復醫院。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馬良、郭萬靈為獲取不合法利益,避免費體檢、康復的名義,招引持有醫保卡的白叟到護理院進行簡單的體檢或不經體檢直接用白叟的醫保卡辦理住院手續,在白叟不需要住院(實際也未住院)的情況下,虛開、多開藥品、檢驗、護理等費用,騙取醫保基金115.6萬餘元(其间14.1萬餘元没有核發)。

本案由嘉興市南湖區公民法院一審,嘉興市中級公民法院二審。被告人馬良、郭萬靈等人以不合法占有為意图,虛構事實,結夥騙取國傢醫保基金,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據此,依法以詐騙罪判處馬良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公民幣十五萬元;判處郭萬靈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公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民營醫院以“掛空床”的方法虛構醫藥費用,騙取醫療保证基金的典型事例。近年來,很多民營資金進入醫療行業,特別是面向晚年人群體的醫養護理型醫院發展敏捷,但行業發展質量參差不齊。部分民營醫療機構為獲取不合法利益,將目光鎖定晚年人群體,运用晚年人違法認知缺乏、警觉不高级,騙取醫療保证基金。本案被告人馬良、郭萬靈作為醫院的股東、浓艳者,組織醫護人員,拉攏、运用晚年人运用醫保卡虛假治療,不合法并吞國傢巨額醫療保证基金,嚴重擾亂民營醫療行業發展,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刑法規定,單位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违法主體,但可依法對單位負責人馬良等人追查刑事責任。本案的判處,有利於保護醫療保证基金安全,推動民營醫療行業健康發展。

运用職務便当套現國傢醫保基金

【根本案情】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韜原系湖北省鄂州市醫療保險局聘用制員工,在鄂州市醫療保險局窗口作业期間,运用負責醫保基金報銷復核、付款確認等職務便当,先後在市醫保局醫保系統查詢到患者42人(次)之前報銷的住院醫療費信息後,私行运用搭档的網銀U盾和密碼進入醫保局內網系統,將上述患者住院醫療信息从头錄入,再运用復核報銷數據等權限對重復錄入的報銷信息進行審批復核和付款確認,套取醫保基金132.1萬餘元。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韜运用上述職務便当,在市醫保局醫保系統查詢到有慢性病門診特别藥費報銷資格的患者6人(次)相關信息,後虛構該6人(次)報銷重癥慢性病門診特别藥品費用的信息,私行运用搭档的網銀U盾和密碼進入醫保局內網系統,將上述信息錄入,再运用復核報銷數據等權限對上述虛假錄入的報銷信息進行審批復核和付款確認,套取醫保基金38萬餘元。

本案由鄂州市鄂城區公民法院審理。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韜身為國傢作业人員,运用職務上的便当,采纳虛報冒領等手法,套現國傢醫保基金用於不合法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王韜具有自首情節,且當庭認罪認罰,可減輕處罰。據此,依法以貪污罪判處王韜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公民幣五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醫保局作业人員运用職務便当,貪污醫療保证基金的典型事例。本案被告人王韜身為鄂州市醫療保險局作业人員,在醫保局窗口作业期間,运用負責醫保基金復核報銷、付款確認等職務便当,將别人已經報銷的住院醫療費从头報銷或虛構别人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套取國傢醫療保证基金,並將贓款用於不合法活動,情節特別嚴重,依法以貪污罪科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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