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王志冕 通讯员 冯玉梅 李丽欢)8月31日老人大病保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即日起,全市建档立卡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中的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和烈属、军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调整后,农村贫困人口中的“三老一属”人员,一级医疗机构由87%提高至92%;二级医疗机构由77%提高至82%;三级医疗机构由62%提高至67%。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起付标准减半,由12000元降至6000元。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6000元以上(含6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60%提高至65%;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由65%提高至70%。
据老人大病保险了解,今年5月底,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调整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凡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德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将起付线较一般人员减半。
目前,全省仅有德州和济宁两个市出台了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