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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董监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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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15 Yanggongdi, Grandall Building,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310007, China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 https://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七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美欣达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董监事,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董监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董监事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董监事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美欣达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刊载 了《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 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 14 点 50 分在公司办 公大楼三楼 3 号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芮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美欣达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49,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4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50,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3%。其 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数 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东,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 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美欣达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 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 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序号 (股) (%) (股) (%) (股) (%) 《2016 年度董事会工 1 1,349,034 99.8667 1,800 0.1333 0 0 作报告》 《 2016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2 1,349,034 99.8667 1,800 0.1333 0 0 作报告》 《 2016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3 1,349,034 99.8667 1,800 0.1333 0 0 报告》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 4 1,349,034 99.8667 1,800 0.1333 0 0 配预案》 《 2016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5 1,349,034 99.8667 1,800 0.1333 0 0 其摘要》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6 1,349,034 99.8667 1,800 0.1333 0 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预计 2017 年度日 7 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 1,349,034 99.8667 1,800 0.1333 0 0 案》 《关于 2017 年度申请银 8 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 1,349,034 99.8667 1,800 0.1333 0 0 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 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美欣达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序号 (股) (%) (股) (%) (股) (%) 《2016 年度董事会工 1 0 0 1,800 100 0 0 作报告》 《 2016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2 0 0 1,800 100 0 0 作报告》 《 2016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3 0 0 1,800 100 0 0 报告》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 4 0 0 1,800 100 0 0 配预案》 《 2016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5 0 0 1,800 100 0 0 其摘要》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6 0 0 1,800 100 0 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预计 2017 年度日 7 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 0 0 1,800 100 0 0 案》 《关于 2017 年度申请银 8 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 0 0 1,800 100 0 0 案》 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美欣达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何晶晶 李 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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