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站音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自201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按以下税率征收反推销税::泰光工业株式会社为8.6%,其他韩国公司为21.7%。
商务部交易救助查询局表明,2017年11月7日,应国内腈纶工业请求,商务部决议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推销及推销幅度期间复审。商务部裁决,在本次复审查询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存在推销。
商务部着重,自2018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腈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