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来源:微信“浙江电子口岸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