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6日晚间发布布告称,近日经证监会同意调整收盘买卖机制,施行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对《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规则》进行了修订。据了解,收盘买卖机制及相关调整将8月20日起施行。
布告显现,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收盘买卖机制的调整
一是股票施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买卖的收盘价发生方法调整为经过收盘集合竞价发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刻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能够申报,不行撤单。行情提醒同开盘集合竞价。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买卖种类的收盘价发生方法不变。
二是调整证券买卖停牌后的复牌时刻。为合作收盘集合竞价的施行,进步买卖功率,关于依据本所买卖监管相关规则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刻做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刻到达或超越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尔后进入后续买卖阶段;关于原先“盘中停牌时刻继续至当日14:55”的规则,调整证券停牌时刻继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尔后进入后续买卖阶段。
二、关于股票上市首日有用申报价格规模的调整
为简化价格控制方法,进步投资者申报功率,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申报规模调整如下:
关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用申报价格规模维持现状不变,即“有用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接连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用申报价格规模一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用申报价格规模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用申报价格规模下限的80%)。
关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景象,即增发上市、暂停后康复上市、退市后从头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用申报价格规模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用申报价格规模一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规则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法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