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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水利基金怎华夏建通么交(其他业务收入交水利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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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水利建造脚步,进步水利工程设备防洪抗灾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继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造基金的筹措、运用和处理。

第三条 水利建造基金是用于水利建造的专项资金。全省树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造基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造基金筹措、运用和处理作业的领导。各级财务、方案、水行政主管部分和审计部分,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实在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造基金。各有关交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造基金的部分和单位,应严厉实施交纳水利建造基金的责任。

第二章 水利建造基金的来历和规范

第五条 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造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含:公路养路费、公路建造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造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处理费、与中心分红的当地电力建造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分的驾驭员培训费、市场处理费、个别工商业处理费、征地处理费、市政设备配套费。

第六条 从年度新增财务收入中除掉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则上解后,提取10%。

第七条 非农业建造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必定数额的水利建造基金。详细规范为:武汉市犁地每亩2000元,非犁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犁地每亩1500元,非犁地每亩1000元;县(市)城区犁地每亩1000元,非犁地500元;城镇犁地每亩500元,非犁地300元。

下列建造项目用地免征水利建造基金:经中心和省政府确认的基础设备、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有严重影响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分赞同用于处理城镇居民住宅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工程;戎行、校园、科研机构的基本建造项目。

第八条 有要点防洪使命的下列城市,从征收的城市保护建造税中划出15%。有要点防洪使命的城市包含:武汉、荆州、黄石;襄樊、宜昌、咸宁、黄冈、鄂州(不含所辖县、市);荆门(不含京山县)、仙桃、潜江、天门市。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赞同征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建筑保护处理费,一致归入水利建造基金,原处理方法不变。

&n[FS:PAGE]bsp; 第三章 水利建造基金的筹措方法

第十条 水利建造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按预算级次别离缴入同级金库,实施预算处理。

水利建造基金的搜集作业由各级财务部分担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和审计部分要活跃合作财务部分做好水利建造基金搜集的有关作业。

第十一条 水利建造基金的搜集数额,由交纳水利建造基金的部分和单位据实申报,经同级财务、审计、水行政主管部分核实后,财务部分下达,并抄送同级方案部分。年度终了,财务部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分、审计部分对各项应交纳的水利建造基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从养路费(含高等级公路建造专项资金)中提取水利建造基金,除武汉市留用部分由武汉市征收外,其他悉数由省交通厅直接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三条 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造基金,归于交通部分担任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省交通厅缴入同级金库;归于非交通部分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部分和单位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四条 从公路运输处理费、征地处理费和市政设备配套费中提取水利建造基金,别离由本级交通、土地和城市建造主管部分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五条 从与中心分红的当地电力建造基金和市场处理费、个别工商业处理费中提取水利建造基金,由省财务厅从其财务专户中直接划入同级金库。

市场处理费、个别工商业处理费中,属武汉市留用的部分,由武汉市财务局直接划转。

第十六条 从交通、公安部分的驾驭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造基金,由交通、公安部分所属驾校按季直接缴入同级金库。公安部分在发放驾驭执照时,应查验驾驭校园交纳水利建造基金凭证。

第十七条 从非农业建造征用土地中搜集水利建造基金,由土地处理部分在批阅土地运用手续时代征,并据实缴入同级金库。归于国家批阅的,由省土地处理局代征代缴。

各级土地处理部分在代征水利建造基金时,同级财务部分可依据其实践代征额,组织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从新增财务收入和城市保护建造税中提取水利建造基金,由各级财务部分直接划入同级金库。

第十九条 县筹措的水利建造基金,90%归入同级水利建造基金,10%缴入市水利建造基金。市直接筹措的水利建造基金,90%归入同级水利建造基金,10%缴入省水利建造基金。

上款所列上缴水利建造基金的份额不包含各市、县从本级年度新增财务收入和城市保护建造税中提取的部分。

第四章 水利建造基金的运用和处理

第二十条 水利建造基金运用实施专户处理,各级财务部分应开设水利建造基金专户。运用时由各级财务预算将水利建造基金拨入同级财务水利建造基金专户。

水利建造基金运用应当一致规划、会集运用、确保要点、专款专用。每年年头各级水行政主管[FS:PAGE]部分应依据水利建造规划,向同级财务部分报送年度水利建造基金运用方案,经同级财务部分批阅后,由同级财务部分从其专户中按方案拨交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用于基本建造的资金,财务部分在批阅拨付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应报经同级方案部分检查赞同。

水利建造基金归于基本建造开销的,按基本建造处理方法处理;归于基本建造以外的其他开销,按事业费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造基金首要用于防洪、除涝、灌溉等大型水利主干工程和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山区及民族自治地区的水利脱贫工程,以及省内中心水利建造项目的资金配套。市、县水利建造基金,首要用于本地中心和省级组织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级要点水利工程建造。

第二十二条 搜集水利建造基金后,各级不得减少财务对水利建造的投资规模。

水利建造基金运用时,按规则免交全部税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务、方案、水行政主管部分和审计部分,应加强对水利建造基金搜集、运用的监督和处理。

各级财务部分应定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通报水利建造基金的征缴状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定时向同级财务部分报送水利建造基金的运用报表;各级审计部分应定时对水利建造基金的征缴、运用状况进行审计。

各级财务、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分应仔细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实在实施功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活跃合作财务、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分开展作业,照实供给有关材料,不得阻止财务、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造基金的财务处理方法,由省财务厅、水利厅拟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方法规则交纳水利建造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费的主管部分,由财务部分从该主管部分财务帐户中划转或从财务拨款中扣减相应数额,抵作水利建造基金。没有财务专户的收费部分,由审计部分依法审计清缴,全额进入同级金库,并按规则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不仔细实施代征代缴责任的,以及对未交纳水利建造基金而私行处理批阅手续的,追查其首要担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各级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摇撞骗、徇私舞弊,不得贪婪、截留、抢占或移用水利建造基金,违者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运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省财务厅、水利厅解说。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122[FS:PAGE]号令《湖北省水利建造基金筹措运用处理方法》和《湖北省水利建造基金筹措运用处理补充规则》(鄂政发〔1997〕70号)一起废止。

【来历:湖北省水利厅_其他自动揭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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