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北京12月31日讯 据银监会站29日音讯,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贷办理不到位接连收到我国银监会大连银监局两张罚单。大银监罚决字〔2017〕18号处分决议显现,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贷办理不到位,以贷转保证金开票、以贷转存质押放贷虚增存借款规划,被我国银监会大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大银监罚决字〔2017〕19号处分决议显现,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贷办理不到位,导致借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和银承垫款,被我国银监会大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处分根据为:大银监罚决字〔2017〕18号处分根据为我国人民银行 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收据事务监管 促进收据商场健康发展的告诉》(银发〔2016〕126号);《我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标准运营的告诉》(银监发〔2012〕3号);《我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办理的告诉》(银监办发〔2009〕221号);《流动资金借款办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第四十六条。
大银监罚决字〔2017〕19号处分根据为《我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辅导定见》(银监发〔2013〕9号);《流动资金借款办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借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我国人民银行 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收据事务监管 促进收据商场健康发展的告诉》(银发〔2016〕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分原文:
大连银监局行政处分信息揭露表
处分决议书文号
大银监罚决字〔2017〕18号
被处分当事人名字或称号
个人名字
单位
称号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名字
杨鑫
首要违法现实(案由)
信贷办理不到位,以贷转保证金开票、以贷转存质押放贷虚增存借款规划。
行政处分根据
《我国人民银行 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收据事务监管 促进收据商场健康发展的告诉》(银发〔2016〕126号);《我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标准运营的告诉》(银监发〔2012〕3号);《我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办理的告诉》(银监办发〔2009〕221号);《流动资金借款办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分决议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称号
大连银监局
作出处分决议的日期
大连银监局行政处分信息揭露表
处分决议书文号
大银监罚决字〔2017〕19号
被处分当事人名字或称号
个人名字
单位
称号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名字
杨鑫
首要违法现实(案由)
信贷办理不到位,导致借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和银承垫款。
行政处分根据
《我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辅导定见》(银监发〔2013〕9号);《流动资金借款办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借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我国人民银行 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收据事务监管 促进收据商场健康发展的告诉》(银发〔2016〕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分决议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称号
大连银监局
作出处分决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