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1256,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安排,从10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1256的1160元每月调整为1256元每月,月增加96元。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要随之调整。此次调整,失业金增长幅度为7.5%,所需资金从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后,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应该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将随着提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需要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1256;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1256;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享受时长根据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长短而定,最多可领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