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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央行修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wx头像 wx 2021-12-25 17:19:3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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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北京3月6日电 (记者王震)据央行站3月5日音讯,为标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买卖,促进货币商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公民银行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方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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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为贯彻落实“国九条”关于拓展证券公司融资途径有关精力,中国公民银行出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方法》,较好支撑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需求。现在,证券公司运营形式、融资环境和危险特色现已产生较大改变,依据商场成员诉求和金融商场宏观办理需求,方法修订稿建立了以活动性办理为中心的办理结构,撤销发行前存案,强化事中过后办理,引导证券公司进步活动性办理才能,促进货币商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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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要求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除各项危险目标契合监管规则外,活动性覆盖率应继续高于职业平均水平,能以合理的本钱及时满意活动性需求。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负债东西余额之和不超越净本钱的60%,最长时间限不超越1年。一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则发表中期陈说、年度陈说、严重事项和发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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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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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标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买卖,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商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中国公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商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三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归于货币商场东西,由中国公民银行依法施行监督办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买卖应遵从公正、诚信、自律的准则。短期融资券的出资人应具有辨认、判别和承当危险的才能,自行承当出资危险。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活动性办理才能,活动性危险办理体系健全,可以有用辨认、计量、监测和操控活动性危险,能以合理的本钱及时满意活动性需求;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买卖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份额等适度,近2年内危险操控目标继续契合监管要求;

(三)近1年内活动性覆盖率继续高于职业平均水平;

(四)获得证监会发行短期融资券资历的认可;

(五)近2年内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遭到行政处分;

(六)中国公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短期融资券施行余额办理,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东西待归还余额之和不超越净本钱的60%。

第七条 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越1年,证券公司自主确认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八条 中国公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施行宏观办理,可依据货币商场活动性和金融商场运转状况,调整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余额上限和最长时间限。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于每年首只发行前,向中国公民银行陈说年度活动性办理方案和发行方案。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度完毕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公民银行报送短期融资券相关信息和数据。中国公民银行每半年依据证券公司净本钱、其他短期负债东西余额变化,动态调整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并向商场发布。

第十一条 短期融资券选用电子化方法发行,中国公民银行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组织为短期融资券供给发行和信息发表服务。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银行认可的金融商场基础设施组织为短期融资券供给买卖、挂号、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商场金融基础设施按月向中国公民银行陈说短期融资券发行、买卖、挂号、存管、结算、兑付、信息发表等状况。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向出资者发表信息,确保所发表的信息实在、精确、完好、及时,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和发行后发表该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要素和发行状况布告。

第十六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发表中期陈说、4月30日前发表经审计的年度陈说。已揭露发表定时陈说的上市公司可豁免发表。

第十七条 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产生任何影响证券公司债务归还才能的严重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出资者发表,并向中国公民银行陈说。

第十八条 中国公民银行对已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进行继续的事中过后监测办理,可要求证券公司弥补报送特定信息及数据。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将短期融资券资金用于以下用处:

(一)固定资产出资和营业点建造;

(二)股票二级商场出资;

(三)为客户证券买卖供给融资;

(四)长时间股权出资;

(五)中国公民银行制止的其他用处。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呈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公民银行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中国公民银行法》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一)不契合本方法规则的条件私行发行短期融资券;

(二)未按规则发表信息或报送文件;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作商场价格、误导出资者;

(四)征集资金用于制止性用处;

(五)其他违背本方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中国公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中国公民银行2004年10月1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方法》及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中国公民银行金融商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有关事项的告诉》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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