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讯(记者 徐昭)7月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监管办法的决议》,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决议称,经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在请求科创板初次揭露发行股票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买卖所赞同,私行改动注册请求文件。
决议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初次揭露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则,依照《科创板初次揭露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证监会决议对交控科技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决议着重,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