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得悉,为冲击骗提套取住宅公积金行为,确保住宅公积金准则稳健运转,经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审议经过、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对住宅公积金提取规则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要求员工处理异地转入事务,应在天津市开立住宅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员工及其爱人在天津市已有住宅,经过一次性付款方法新购私产住宅的,提取住宅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与此一起,新规将天津市收取赋闲保险金、与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满两年、非天津市户口员工脱离天津市并与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三项提取规则一致调整为,员工与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的,提取住宅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
此外,员工及爱人一起有未结清的住宅公积金(组合)借款和商业银行住宅借款的,提早归还住宅公积金借款及组合借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宅公积金,提早归还商业银行住宅借款的,不能提取住宅公积金。按月归还住宅借款本息提取住宅公积金仍按原方针履行。
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工作人员表明,相关部分对违规提取住宅公积金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将进一步加大法律力度。员工以诈骗手法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的,由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向相关处理部分报送失期信息,施行联合惩戒;对涉嫌假造及运用虚伪证明资料的安排和个人,向公安等部分移送问题头绪,严厉依法惩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员工违规提取住宅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