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制度是《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的在于发挥专家把关作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证券法》的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发审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任期、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作出规定。
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自成立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专业判断并提出审核意见,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否决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发挥了专家把关作用。同时,也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审核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为深化创业板改革,完善创业板发审委制度,优化创业板委员结构,提高发审委工作效率,拟在保留部分行业专家和买方代表的前提下,适当调减兼职委员数量,同时将创业板发审委员总人数由35人调整为25人。调整后的创业板发审委,机构更加精简,人员结构更加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创业板改革的需要。
此外,为了进一步发挥发审委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监督作用,拟同步对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结构进行完善,适当减少来自中国证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委员人数,增加来自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家人数。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传真:010-88061240
3、电子邮件:fsw@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编:100033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10月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2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修订说明》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