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畢陸名
不合法場外配資遭多地監管重拳“圍剿”,僅一天就有四地證監局開出場外配資機構“黑名單”。5月份以來,更是多地監管局密布提示場外配資風險,合計已經有上百傢機構被監管公示。
今年年初場外配資有所抬頭,乃至选用“虛擬盤”等方法涉嫌從事詐騙等違法违法活動。監管緊急行動,嚴監管之下場外配資或就此消声匿迹。
5月28日,就有青島、廣東、深圳、上海四地的證監局提示場外配資風險,多達127傢配資平臺被列入“黑名單”。
青島證監局發佈布告稱,根據有關線索,久聯優配、樂配資、聚寶盆、股票開戶寶APP、金惠配資不具有證券期貨經營資質,宣傳從事場外配資活動。
青島證監局表明,《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以上平臺涉嫌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請廣大投資者进步風險防备意識,拒絕高額收益誘惑,遠離場外配資,防止遭受財產損失。如因參與場外配資被騙,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日,廣東證監局也發佈瞭第三十二批不具備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資質的機構名單。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首要信誉买卖方法和證券經營機構的中心業務之一,依法屬於國傢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不合法從事配資業務。經查,44傢機構不具備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資質,請廣大投資者进步警觉,遠離不合法場外配資活動,謹防上當受騙。
深圳證監局也發佈瞭不具備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資質的機構名單,53傢機構出現在名單中。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使用電話、微信、網絡等方法,誘導投資者通過網站或手機APP參與“場外配資”活動,涉嫌從事不合法證券期貨業務,乃至选用“虛擬盤”等方法涉嫌從事詐騙等違法违法活動,損害投資者利益,擾亂瞭轄區證券期貨市場正常次序。深圳證監局鄭重提示廣大投資者:“場外配資”機構不具備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資質,不能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請廣大投資者进步風險防备意識,遠離“場外配資”,防止自己的財產遭到不法侵害。確因參與“場外配資”上當受騙的,請依法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此外,上海證監局公佈瞭轄區內25傢具備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資質的機構名單。
杠桿倍數高,風險極大!各種套路下藏騙局場外配資本質上是一種資金借貸關系,配資公司將自有資金和從市場怀愁來的資金通過平臺借給投資者,實現投資者的杠桿买卖。配資公司供给證券賬戶和資金,收取利息。為瞭確保出借資金的安全,配資公司實時監控客戶賬戶資金情況,設置平倉線和預警線,當客戶資金到達預警線,配資公司會通知客戶自行減倉或補保證金,一旦客戶資金觸及平倉線,配資公司有權当即平倉。
據中國證券報發現,場外配資公司供给的配資杠桿遍及在10倍-15倍,利息收費纷歧,有免息的,也有按日期、杠桿倍數、資金量等收費。某配資公司網站顯示,可配杠桿最高為10倍,同時分為免息和低息计划,區別在於可否留倉,低息的按12元/萬/日,150元/萬/月的費用收取。
事實上,場外配資的杠桿率極高,常常達10倍以上,遠遠高於場內配資(融資融券)1倍的杠桿率,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間,也遠遠高於場內配資的6%至9%。
5月21日,北京證監局發佈瞭轄區證券期貨市場“場外配資”事項的風險警示。北京證監局在風險警示中表明,近期,證券期貨市場“場外配資”活動又有所抬頭,一些不法分子使用電話、微信、網絡等方法,誘導投資者通過網站或手機APP參與“場外配資”活動,損害投資者利益,擾亂轄區證券期貨市場正常次序。對此,北京證監局鄭重提示提示轄區廣大投資者,“場外配資”機構不具備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資質,不屬於法定監管對象,有的涉嫌不合法從事證券期貨業務,乃至选用“虛擬盤”等方法涉嫌從事詐騙等違法违法活動。近来,證監會公佈的2019年證監稽察20起典型違法事例中,多個案子都出現瞭場外配資的身影。
羅山東等人操縱市場案,是近年來證監會與公安機關合力查辦的一同操縱市場严重典型案子。2016至2018年,羅山東團夥與場外配資中介人員龔世威等人合謀操縱迪貝電氣等8隻股票,獲利4億餘元。2018年7月,該團夥43名首要成員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2019年12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31人作出一審有罪判決。
吳某某團夥操縱市場案,系一同股市“黑嘴”跨境實施操縱市場的严重典型案子。吳某某團夥於2016年起使用新加坡等境外網絡服務器開設多個網站推薦“盤後票”,該團夥提早通過私募機構、場外配資很多買入相關股票,引誘散戶買入的同時賣出獲利。2019年3月,該團夥首要成員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警觉:場外配資不受法令保護值得註意的是,雖然場外配資平臺遍及強調瞭資金安全,由第三方保管專款專用等,协作夥伴也多為耳熟能詳的銀行和券商。但證券、期貨市場的場外配資活動屬於不合法金融活動,存在極高風險,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此外,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作业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在“關於證券糾紛案子的審理”中場外配資部分,《紀要》指出:“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首要信誉买卖方法和證券經營機構的中心業務之一,依法屬於國傢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不合法從事配資業務。”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證券報、中國證監會下轄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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