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站音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来联合发布告诉,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单次买卖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进步至5000元,年度买卖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进步至26000元。
告诉全文: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告诉
财关税〔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职业的健康开展,营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单次买卖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进步至5000元,年度买卖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进步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越5000元单次买卖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买卖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产品时,能够自跨境电商零售途径进口,依照货品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买卖额计入年度买卖总额,但年度买卖总额超越年度买卖限值的,应按一般交易办理。
三、现已购买的电商进口产品归于顾客个人运用的终究产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出售;原则上不允许购保税进口产品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外展开“购保税+线下自提”形式。
四、其他事项请持续依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告诉》(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履行。
五、为习惯跨境电商开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发布。
本告诉自2019年1月1日起履行。
特此告诉。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