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布告称,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5年。
商务部 (材料图) 中新记者 金硕 摄
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8号布告,决议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国内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自2019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