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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之六——[通货紧缩]

wx头像 wx 2021-12-21 16:55:3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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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地址:重庆市主城区企业的以下事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路56号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一号楼3楼处理;其它区县企业依照属地处理准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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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刻: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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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信贷事务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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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条件及事务流程:

东北证劵?东北证劵

类企业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产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相应的估计出口或进口日期、估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相相联系类型等信息。

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产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相应的估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相相联系类型等信息。

关于按上述1、2规则应当陈述的买卖信贷事务,企业未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事务实践产生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外汇局陈述的,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3.关于上述1、2规则规模以外的买卖信贷事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事务对其买卖外汇出入与进出口匹配状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议是否向外汇局陈述相关信息。关于需陈述的,企业可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需提交的资料:

1.状况阐明;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

2.《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操作规程》。

受理部分:常常项目处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处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买卖融资事务陈述

请求条件及事务流程:

1.关于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买卖融资事务,估计付款日期在货品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估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事务性质等信息。企业未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外汇局陈述的,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2.关于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买卖融资事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事务对其买卖外汇出入与进出口匹配状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议是否陈述相关信息。关于需陈述的,企业可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或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后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需提交的资料:

1.状况阐明;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

2.《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操作规程》。

受理部分:常常项目处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处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转口买卖出入事务陈述

请求条件及事务流程:

1.关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买卖出入日期距离超越90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越等值50万美元的事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相应的估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2.关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买卖出入日期距离超越90天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越等值50万美元的事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相应的估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关于按上述1、2规则应当陈述的转口买卖外汇出入事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的,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3.关于上述1、2规则规模以外的转口买卖外汇出入事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事务对其买卖外汇出入与进出口匹配状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议是否向外汇局陈述相关信息。关于需陈述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需提交的资料:

1.状况阐明;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

2.《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操作规程》。

受理部分:常常项目处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处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差额事务陈述

请求条件及事务流程:

关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出入与进出口匹配状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议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关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出入与进出口匹配状况的影响程度,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外汇局陈述,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提交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关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提交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需提交的资料:

1.状况阐明;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

2.《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操作规程》。

受理部分:常常项目处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处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买卖主体不一致事务陈述

请求条件及事务流程:关于下述买卖主体不一致事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事务对其买卖外汇出入与进出口匹配状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议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相关信息,并处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改变手续:(1)因企业分立、兼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2)捐献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3)经外汇局确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状况。

需提交的资料:

1.关于需陈述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事务实践产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1)状况阐明;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品报关单;

(4)捐献协议;

(5)相关部分出具的分立、兼并证明文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超越规则期限陈述的,还应阐明未能及时陈述的原因。

2.已陈述的买卖主体不一致事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请求吊销改变:

(1)状况阐明;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

2.《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操作规程》。

受理部分:常常项目处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处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教导期事务陈述

请求条件及事务流程:企业应当根据教导期内实践事务产生状况,逐笔对应货品进出口与买卖外汇出入或转口买卖外汇收入与开销数据,照实填写《教导期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陈述表》,并在教导期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教导期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陈述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需提交的资料:

1.《教导期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陈述表》。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

2.《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操作规程》。

受理部分:常常项目处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处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其他特别买卖陈述

请求条件及事务流程:关于货品进出口与买卖收付款事务中产生的其他特别买卖,企业可根据相关事务对其买卖外汇出入与进出口匹配状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议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相关信息。关于需陈述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经过货品买卖外汇监测体系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陈述,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陈述。

需提交的资料:

1.状况阐明;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

2.《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品买卖外汇处理指引操作规程》。

受理部分:常常项目处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处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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