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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达集团(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x头像 wx 2023-09-18 12:30:2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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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实达集团,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布福建实达集团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评估师被罚没合计105.72万元。

当事人福建实达集团: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注册地址福建实达集团: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6号6层615。

彭**,男,1956年6月出生,北方亚事签字评估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詹**,男,1976年2月出生,北方亚事签字评估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实达集团我局对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执业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北方亚事、詹**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方亚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0年3月3日,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与北方亚事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合同》),ST实达委托北方亚事对ST实达合并报表层面分摊了商誉后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深圳市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拓宇)、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物联)等3家公司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收费合计50万元(其中评估费471,698.10元,增值税28,301.90元),但未约定上述3家公司评估项目具体单项收费金额。上述3家公司评估项目的评估报告分别出具。

2020年6月8日,北方亚事对ST实达拟合并深圳兴飞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以下简称深圳兴飞商誉项目)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项目签字评估师彭**、詹**。

2020年6月8日和8月12日,ST实达分两次向北方亚事支付了上述3家公司评估项目总评估费合计50万元。经认定,案涉深圳兴飞商誉项目的评估费用为157,232.70元(已扣除增值税)。

二、北方亚事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方亚事在对深圳兴飞商誉项目进行评估时,存在两项错误:一是在计算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过程中,利息支出项目重复加计,导致计算错误。二是在计算折现率时,相关参数未以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进行取值,导致折现率计算错误。调整上述两项错误后,深圳兴飞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由21,657.45万元下调为13,007.69万元,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应由 24,503.66 万元下调为15,715.10万元。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高原则,修正错误后的可收回金额应为15,715.10万元。上述错误导致深圳兴飞商誉及其资产组的评估值高估8,788.56万元,占原评估结果的比例为35.87%。

2021年8月12日,北方亚事向ST实达出具了《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368号)〉评估结论调整说明》,对上述两项错误进行了修正。

2021年9月18日,ST实达披露《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补提2019年度资产减值损失87,885,571.55元,进而导致调减2019年净利润87,885,571.55元;调减2019年净资产87,885,571.55元,占实达集团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68,255,418.78元)绝对值的18.77%。

北方亚事未勤勉尽责,未发现利息支出项目重复加计和相关参数取值错误,导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评估报告、询问笔录、评估工作底稿、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方亚事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

彭**、詹**作为项目签字评估师,负责深圳兴飞商誉项目审核把关。在深圳兴飞商誉项目评估中,因彭**、詹**工作疏忽导致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彭**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案涉评估报告预测期每年5000余万元的利息应形成应付利息,在计算营运资金增加额中作为减项处理,可对冲涉案的票据贴现利息重复加计的影响。在营运资金测算时少计应付款项,若补计应付款,可对冲涉案的票据贴现利息重复加计的影响,要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深圳兴飞历史财务报表数据(2016年至2019年),未见公司财务费用形成包括应付利息在内的应付款项。当事人以假定案涉评估报告存在其他估值偏差,对冲评估报告中实际存在的未发现利息支出项目重复加计和相关参数取值错误产生的估值偏差,于法无据,对彭**的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方亚事没收业务收入157,232.70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彭**、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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