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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38(天威视讯002238)

wx头像 wx 2023-09-09 08:59:0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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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友会

来源:微信公众号菁英财经(K-JYfinance)

摘 要

  1.拟挂牌公司报告期内进行行贿002238,作为证人出庭002238,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行贿金额累计五十六万,是否构成挂牌障碍?

  2.上市公司想入股某未来有上市计划002238的公司,请问该入股行为对公司未来上市是否有影响?

  3.股份公司监事会人数是否必须为单数?在监事会人数为双数时,如何避免形成决策僵局?

  4.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出台后,是否存在未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包含对赌条款的案例?如存在这样的案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流程是怎样的?

  一起来看看对于这些问题,K友们怎么说~

  提示:相关答案仅供参考,若有疏漏欢迎指正

  1、请问:

  拟挂牌企业(行贿人)在受贿案判决书里,作为证人出具证词,但是没有被追究行贿罪。金额不大,都是行贿几万块,但是案件数量较多,近十件,共五六十万。有的案件发生在报告期外,但是判决书都是在这两年。公司业务主要为学校教育装备的供应。是否构成新三板挂牌障碍?

  Q&A

  一、《刑法》中关于行贿罪区分为行贿罪(389条、390条)和单位行贿罪(393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根据200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002238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综上,拟挂牌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是可能构成挂牌障碍的。

  2、请问:

  未来有上市计划的公司,现在有上市公司希望参与投资,如此对未来上市是否有影响?

  Q&A

  一、如果该上市公司通过投资成为控股股东,纳入合并报表,则构成分拆上市,对未来上市是有影响的,具体分析参考第7题。

  二、如果该上市公司仅仅是投资参股,那么该公司未来只要达到上市条件,是可以上市的。类似案例也有很多,如:国泰君安当年首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就有多家上市公司参股:

  深圳能源、大众交通各持1.54亿股,各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53%;

  华茂股份持有9530万股,占比1.56%;

  锦江投资持有6178万股,占比1.01%;

  交大昂立持有2192万股,占比0.36%;

  泸州老窖持股1178万股,占比0.19%;

  此外,还有中航飞机、中国铁建、上海家化、七匹狼、焦作万方、中国高科、高鸿股份等小股东。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问题:上市公司与参股公司的主业是否会构成竞争关系,或者两者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何?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本身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3、请问:

  股份公司监事会能否设立4个监事?为避免决策僵局,(1)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半数以上包括半数”,这样2比2的情况下也是能形成有效决议;或者(2)在监事会议事规则里规定“监事会主席享有2票投票权”。

  Q&A

  一、可以设立4个监事。在公司章程中就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具体约定为“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以上包括本数”即可。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可见是半数以上监事而不是半数以上表决票,故监事会表决是按人头计算,不能在议事规则中规定“监事会主席享有2票投票权”。

  不过有些决议,是要全体监事过半数的,比如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此时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监事会决议表决僵局时,转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可参考的案例

  1、中海发展--证券代码:600026

  公司章程中规定: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现由四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徐文荣先生、陈纪鸿先生以及职工代表监事罗宇明先生、陈秀玲女士组成。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2、其他案例

  (1)上海佳豪--证券代码:300008

  公司章程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2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2)西部材料--证券代码:002149

  公司章程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天威视讯--证券代码:002238

  公司章程 第五条 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为股东代表出任,2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

  4、请问:

  可否提供2016年8月8日后新三板企业股票发行中不确定发行对象,认购协议中又有特殊条款(对赌)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如何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中审议?

  Q&A

  一、2016年8月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股转系统公告[2016]63号),其中提到“(一)认购协议应当经过挂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此以后,认购协议(包括特殊条款,不论是否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都是要经过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在此之前没有审议认购协议的要求。

  二、本次股票发行为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即该协议的对象未全部确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认购协议的时间点问题(比如:是否发行对象确定后再审议?),目前我们发现的案例有:华之邦(430421),于2017年1月19日实施完成未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共同出售、优先购买权等特殊条款,前述补充协议在未确定发行对象之前即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未完整披露上述特殊条款的具体内容,该案例是否具备普遍适用性,需要跟全国股转公司沟通确定。

  三、以往的基本审议流程(发行对象确定)

  先召开一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方案,然后再召开一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认购合同和补充协议。

  第一轮董事会、股东大会过后,发认购公告然后签合同、打款。认购结束,发认购结果公告,此时,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步启动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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