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证券广告,央视曾报道百度替一些没有持恰当执照证券广告的医疗公司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此事曝光后不久,百度将涉及的部分客户,特别是没有向百度提交文件材料的医疗和制药客户剔除。在这些公司将相关文件提交百度并审核后,才将这些客户重新纳入到百度的P4P平台。而移除这些有疑问的付费搜索排名严重影响证券广告了公司2008年第四季度的收入。
上面是百度曾经的年报中的描述,文中提到了P4P,是什么东东呢?
“百度百科”将“P4P”解释为英文pay for performance的缩写,中文含义为按效果付费。“也就是说不同于广播电视,其让广告主并非按照广告投放时间来付费,而是按照广告投放后带来的实际 效果,即实际用户数量来付费。”
百度4月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 会(以下简称SEC)递交的最新年报中有这样的内容,“我们的P4P服务并不受中国广告法和规定的约束,因为中国的法律和管理部门现在还未将P4P服务归类为在线广告形式。”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网上可查询到百度年报 (截图)
其实在2015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付费的搜索结果”归类为在线广告的一种形式,并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确标明所有付费搜索结果,避免用户产生混淆。
百度约十年前提交的招股书中称,相信百度是中国首家以竞价为基础的P4P服务供应商,并表明中国与广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目前还未将P4P归类为一种广告形式。
天啊,这是钻监管的漏洞吗?难道你自己就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顾赚钱了。
百度通过“百度在线”来从事自己的P4P业务,而百度在线是没有广告执照的。百度表明,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未来不会将P4P列为一种广告形式。如果新的规定将P4P列为一种广告形式的话,百度可能不得不在“百度网络”(Netcom)进行其P4P业务。这一做法将会增加公司的综合有效税率。此外,如果对于P4P的归类出现改变,并追溯过往的话,百度可能遭到处罚,包括支付过期赋税和罚款。中国对于P4P归类做出的任何改变将可能严重干扰百度的运营,并显著和不利影响百度的业务,最终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实际上,整个中国的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都在全面地刻意地规避适用广告法。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专门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国内个别商家将搜索关键词广告服务仅仅定义为有偿推广信息服务,而拒绝适用广告法,可谓是刻意混淆,逃避监管,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法定权利。即违背法律,违背事实,违背常识,终将贻笑大方。
为保证生命健康,请慎用搜索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