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非经常性损益新规
⊙本报记者 初一
中国证监会昨夜发布《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解释性布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确定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继续盈余才能有了新的标尺。与2007年修订的《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标准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相比较,新规不只具有新的文件名称,其界说、内容、发表要求等方面也均有严重修正。
依据新规,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运营事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运营事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别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运营成绩和盈余才能做出正常判别的各项买卖和事项发生的损益。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罗列项目,最明显的改变是排除了罗列项目的“绝对性”,将原规则中“非经常性损益应包含以下项目”修正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包含以下项目”。在此基础上,新添加罗列项目6项,详细包含:除同公司正常运营事务相关的有用套期保值事务外,持有买卖性金融资产、买卖性金融负债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化损益,以及处置买卖性金融资产、买卖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获得的出资收益;独自进行减值测验的应收金钱减值预备转回;对外托付借款获得的损益;选用公允价值形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出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化发生的损益;依据税收、管帐等法令、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运营获得的保管费收入。此外,新规还对原规则中14个罗列项目中的8项进行了修正完善。
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目标,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初次揭露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请求吊销“其他特别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非经常性损益外延的扩展,必定程度上起到了进步“监管门槛”的效果。
新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履行,并明确规则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新规则的要求发表非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