汹涌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 實習生 沈惜羽
潘曉婷因代言“中晉系”被起訴賠償一案塵埃落定。
8月4日,汹涌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潘曉婷在該案代言中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也無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故未支撑“中晉系”集資詐騙案中某受害人的賠償請求。
“九球天後”代言投資理財產品爆雷
上海二中院介紹,2014年1月,“九球天後”潘曉婷通過經紀公司為“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代言。在這段代言廣告中,潘曉婷配有如下聲音:“判斷源自於觀察,更來自於專業。我擅長規避風險!我是潘曉婷,我是中晉合夥人!”
2016年4月,“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資者達上萬人。案發後,不少投資人自稱是看瞭潘曉婷的代言廣告才進行瞭投資,更有一些投資人齊聚在潘曉婷撞球館前要求賠償。一時間,維權矛頭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曉婷。
趙先生便是“中晉系”集資詐騙案受害人之一,他將潘曉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20萬元。趙先生向法庭提交瞭經公證的廣告視頻。他表明,廣告中的聲音、圖像和動作結合在一同,給投資者傳達瞭這樣一個信息:潘曉婷是一個專業理財高手。“我是出於對她的信赖才購買該款產品。”趙先生說。
潘曉婷表明,她在代言之前,检查瞭相關公司的資質、稅務、商標等情況,盡到瞭審慎義務。且其作為闻名運動員,沒有必要在明知涉嫌刑事违法的情況下參與虛假宣傳。
潘曉婷說,代言廣告是事實,可是廣告中“我是中晉合夥人”這句話並不是她所說,聲音不是她自己的聲音,視頻中口型也對不上,廣告存在剪輯或组成或许,故申請鑒定。
為此,法院依法托付瞭鑒定,但司法鑒定機構因受檢资料條件约束未能受理。趙先生和潘曉婷對此予以認可。
此外,在“中晉系”爆雷後,潘曉婷已主動合作公安機關退還一切代言費。
上海二中院認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並使其合法權益遭到損害的,承擔責任者為廣告主,廣告代言人隻有在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情況下,才與廣告主一同承擔連帶責任。
僅憑趙先生供给的廣告視頻,難以直接認定潘曉婷對涉案廣告為虛假廣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
潘曉婷已供给證據證明盡到瞭審查義務,在衡量潘曉婷的過錯時,應當以一般普通人的註意義務作為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事後刑事案件的結果來倒推審查的義務。由此,難以認定潘曉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
最終,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未支撑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助理:代言虛假廣告或许承擔三類法令責任
上海二中院申監庭法官助理王正陽表明,近來,與本案潘曉婷情況类似的諸多明星代言人均因代言的理財產品“爆雷”,相繼被眾網友“催債”而登上微博熱搜榜。廣告代言人代言虛假廣告或许承擔以下法令責任。
王正陽介紹,首先是民事責任——連帶賠償。《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代言“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脑筋或许服務的虛假廣告,形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就有或许承擔民事責任。而代言不触及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脑筋和服務的虛假廣告時,廣告代言人要是“明知或许應知”廣告虛假,也有或许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是行政責任——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许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脑筋、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浓艳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且第三十八條規定,在遭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其無法再次代言廣告。
第三是刑事責任——集資詐騙等相關罪名的共犯。雖然我國《刑法》規定瞭虛假廣告罪,但其违法主體並非廣告代言人。因而除非廣告代言人同時具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的身份,否則不會触及虛假廣告罪。假使廣告代言人深度參與瞭諸如本案所涉的集資詐騙活動,那麼該代言人就或许構成相關违法的共犯,需承受相應的刑事懲罰。
責任編輯:高文
校對:丁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