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自然人取得700万收入,增值税咋交?
比如一个自然人(未注册主体),有取得700万的服务收入,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增值税怎么交呢?
解答:
自然人未注册任何经营主体的,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曾经某市税务局查处一个从事民间借贷的自然人,年度利息收入超过了500万元。就如何定性与处罚该自然人时,是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还是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出现过分歧与争议,但是最终研讨的结果:对自然人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不能因为金额超过500万元就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
因此,一个自然人(未注册主体),有取得700万的服务收入,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同样也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房屋租赁服务征收率是5%,其新三板定增基金税务处理他的服务收入征收率是3%(2022年4月1日-12月期间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前的疫情期间征收率优惠为1%)。
对于自然人代开大金额的发票,税务局尤其是接受开票方企业的主管税务局很容易怀疑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双方一定要保证交易真实性,并且保存好交易的证明材料。
问题2:领用自制半成品计入生产成本吗?
当月领用原材料a100元,制费20元,用于生产半成品b,即半成品b120元,又领用b和其他材料和制费380元共计500元,计算当月的生产成本应该是120还是120+500?
解答:
根据描述,成本是分步领取的,成本也是分步结算的。
1.生产半成品b的成本是120元新三板定增基金税务处理;
2.用b和其他材料生产最终产品成本是500元。
问题3:个人做自由职业,从不同的渠道接了不同的活儿,收入总额到1万块钱以后,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如题,就是接活儿的渠道不同,收入是不同甲方给的,总额如果到了1万的话,需要自己去报税吗?
解答:
如果支付方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对您收入已经做了全员全额申报,属于已经依法进行了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因此,如果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可以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超过12万元的,就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了。
问题4:老板以个人名义租赁的房产,再无偿提供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涉及那些税费 ?协议怎么签订?租金发票怎么解决?
解答:
提问的逻辑是有问题的:
1.既然老板已经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了,那还需要签订什么协议并考虑发票解决?
2.为什么不是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去租赁房产呢?因为经过层次越多,缴纳的税费就越多。
问题5:既然税法(企业所得税)不承认企业计提的减值,为什么还不允许减值恢复(固定资产等)?
既然税法(企业所得税)不承认企业计提的减值,为什么还不允许减值恢复(固定资产等)?防止虚调利润?
解答:
《税收征管法》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道: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地位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则是这样给会计准则定义的: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从上述税法和会计准则对自身目的、意义、作用的定位,我们就可以发现二者为什么会存在差异。税法的目的、意义、作用主要就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会计准则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因此,指定税法与会计准则目的、意义、作用都不相同,为什么非要去追求一致呢?
对于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的原因,您还真说对了,就是防止某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通过转回来操控利润,进行所谓的“盈余管理”(或“洗大澡”)。
问题6:农产品收购发票红冲后,开了正确的相对应的蓝字发票,分录应该怎么做?
解答:
如果会计分录是正确的,或者红冲发票并补开发票后对会计分录是没有影响的,是不需要单独再做分录的。比如,如果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是把销售农产品的村民名字等信息开具错误的,导致红冲和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对会计分录是没有影响的就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只需要把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记账联一并粘贴在原错误发票所在的会计分录下方就行。
当然,如果是数量、单价等错误导致最后金额错误,甚至于企业支付的货币资金也是错误的等情况的,就需要通过会计分录来调整了。如果企业有ERP系统等进行进销存管理的,首先应该在进销存系统中“入库单”也做相同的红冲,然后再录入正确的蓝字“入库单”,最后按流程推导做出调整的会计分录。无论是会计分录,还是更正的“入库单”(红字和蓝字),都需要备注调整的原因以及调整对应的原单号、原凭证号等,以方便追溯查阅。
问题7:总公司可以直接用分公司购买的货物开票销售吗?
解答:
可以的,不但是总分公司可以,连独立公司之间只要签署有协议的都是可以的。
税法并没有限制,企业在没有取得货物所有权之前不能销售;税法也没有限制,企业在没有取得进项发票前不得销售。
所以,我们经常见到的商场、超市等销售货物,多数情况下都是在供应商送货后就立即上架销售,此次商超并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进项发票;目前,绝大多数商超与供应商结算都是有30天-60天的不等时间的账期,几乎都是在商超销售后供应商才会给商超开具发票并结算的。
因此,对于提问中的总公司也可以直接用分公司购进的货物开票销售,然后由分公司在给总公司开具发票进行结算。虽然总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主体,但是增值税上是独立纳税人,所以后续还需要进行开票和结算就不会存在税法的问题了。
问题8:出售无形资产,确认了收入,未进行处置账务处理,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2021年出售无形资产确认了营业外收入,未进行处置账务处理,22年在做汇算清缴时该怎么调整,在哪里调整?
解答:
提问存在逻辑问题:你如果“未进行处置账务处理”,“出售无形资产确认了营业外收入”,请问“营业外收入”是如何确认或如何来的?难道是直接把收到的钱计入“营业外收入”了?
出售无形资产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资产处置损益”,而不是使用“营业外收入”;
2.如果满足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上述会计分录中则没有“应交税费”;
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但是销售的土地使用权,且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则使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综上,您对照上述会计分录,看看您是否遗漏了上述会计分录中的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冲销。如果确实没有冲销的,属于会计差错,应立即应会计差错更正,并按照更正后的财报作为2021年的年度财报进行申报,如果没有其他的税会差异,在按照更正后的财报申报后再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不需要做特别的纳税调整了。
问题9:社保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只有税收滞纳金才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