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住宅公积金?公积金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时刻住宅储金。它是一种弥补性的储蓄准则,首要用于员工家庭购房、付出首付款、归还借款本息等方面。现在,我国住宅公积金准则掩盖乡镇居民、新作业员工、灵敏作业人员等不同集体,为广大员工供给了有用保证。一起,住宅公积金也是国家财务补贴的重要途径,在必定程度上缓解了乡镇居民购房压力。
住宅公积金是专门用来处理乡镇员工住宅问题的一种住宅储金。住宅公积金作为乡镇住宅准则变革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长时刻性的根本准则。
《住宅公积金办理条例》规则:凡在乡镇作业,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的员工按月从其薪酬收入中扣缴必定份额的金额,员工地点的单位也按月供给占员工薪酬必定份额的金额,两部分一致存储,归于员工个人所得,专项用于员工购、建自住住宅。这种强制缴存、一致存储、专项运用的储金,便是住宅公积金。
1住宅公积金准则的根本特征住宅公积金准则的根本特征,一是强制缴存;二是一致存储;三是专项运用。
(1)住宅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存款。不同之处在于:居民储蓄存款实施的是“存款自愿,取款自在,为储户保密”的准则,而住宅公积金则是一种强制缴存的“储金”,只需契合参与住宅公积金准则的目标,都必须按月缴存住宅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没有存款时刻要求,随时随地可存款,而住宅公积金则是按月缴存的。居民存款能够在存单约好的时刻内随时提取,以表现取款自在的准则;而住宅公积金提取有适当严厉的方针规则,只要在契合规则的条件下,缴存人才干提取自己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依据期限实施不同的利率方针,住宅公积金实施低利率方针,即当年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对比居民存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宅公积金本息,对比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2)住宅公积金是长时刻缴存的住宅储金,是专门用来处理员工住宅问题的,它不同于员工的医疗基金、养老基金、赋闲稳妥基金等其他社会保证基金。这是我国住宅公积金准则不同于新加坡中心公积金准则的关键地点。在一个适当长的时期内,住宅公积金只能用于员工的住宅消费,不能用于生、老、病、死所需的费用开销。因而住宅公积金的运用有严厉的方向性。对参与这一准则的员工来说,说住宅公积金是长时刻的住宅储金,是指员工从参与作业的第二个月起至法定离退休之时止,都有责任按月缴存住宅公积金;而完成住宅商品化、社会化需求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住宅问题是永久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因而,住宅公积金准则将是我国一个长时刻的根本准则。
(3)住宅公积金是由员工与其地点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不只员工要按月缴存,员工地点单位也要按月缴存。员工缴存的部分在其薪酬中扣除,单位则在发放员工薪酬时按规则的份额为员工缴存。两部分之和构成完好意义上的住宅公积金归于员工个人一切。
(4)每个员工只能有一个住宅公积金账户,而且只能将住宅公积金一致存储在受托付银行为其树立的住宅公积金专户内。
2为什么要树立住宅公积金准则?树立住宅公积金准则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宅公积金准则筹集了一大笔长时刻的、安稳的方针性住宅资金,提高了员工的住宅保证才能,促进了方针性住宅金融体系的树立。
(2)住宅公积金准则是变革住宅分配准则,把住宅什物分配转变为钱银薪酬分配的重要手法之一。住宅公积金不光有筹资的功用,更重要的是它有着转化住宅分配机制的效果。住宅公积金由员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其间单位缴存表现了钱银薪酬分配的要素;另一方面,住宅公积金只能用于员工住宅消费范畴,逐渐堵截员工和单位之间的住宅枢纽联系,到达员工经过住宅公积金借款(住宅公积金借款缺乏,请求商业性住宅借款)处理自己的住宅问题的意图。这是我国乡镇住宅准则变革实践赋予住宅公积金准则的重要功能。
(3)住宅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缴存、定向运用的个人住宅储金,经过个人缴存,单位赞助,长时刻存储的方法,树立了员工自我保证机制,增强了员工处理自住住宅的才能;一起也调整了员工消费结构,保证了员工住宅消费开销,有利于扩展住宅消费,添加住宅有用需求。
3住宅公积金触及的法律联系住宅公积金准则触及到住宅公积金的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运用和住宅公积金的办理三个环节,触及到的主体包含住宅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员工、单位)、住宅公积金的运用主体(员工)、住宅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宅公积金的办理主体(公积金办理中心)和住宅公积金管委会的领导、监督主体(住宅公积金管委会、财务、审计等部分)。因而,住宅公积金准则所触及的法律联系包含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下面的剖析是依据住宅公积金准则所触及的环节来打开的,即住宅公积金准则包含缴存过程中的法律联系、运用过程中的法律联系和办理过程中的法律联系。
3.1缴存法律联系
在住宅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含以下几个详细的法律联系:员工、单位与市公积金办理中心之间的法律联系。因为住宅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宅储金,员工与单位都有责任按规则缴存住宅公积金。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由办理中心办理,由办理中心担任按国家规则的利率规范计息到员工个人。因而,员工、单位与办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联系,一是办理与被办理的行政法律联系;二是员工与办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联系。
员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联系。住宅公积金是员工薪酬中住宅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责任按员工薪酬收入的必定份额为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一起,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要经过单位代扣的方式完成。因而,员工与单位之间触及两个法律联系,一是劳作法律联系;一是民事署理法律联系(法定署理)。
办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联系。办理中心将归集的住宅公积金集中一致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办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组织的联系,按民事法律联系来处理。
员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联系。虽然单位将住宅公积金直接缴存到办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员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力责任对应联系。有关住宅公积金缴存过程中产生的胶葛,往往需求办理中心出头处理。因而,在住宅公积金缴存环节中,员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3.2运用法律联系
在住宅公积金的运用过程中触及到的详细的法律联系包含:住宅公积金的借款。住宅公积金借款是一种民事法律联系,触及三方当事人:办理中心为托付借款组织,银行为受托借款人,员工为借款人。住宅公积金的提取。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时,员工与办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联系。契合提取条件的,员工有权要求办理中心付出贮存的住宅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办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3.3办理法律联系
办理法律联系首要是指行政法律联系。
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与办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联系。财务、审计等部分与办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联系。
员工、单位与办理中心之间是一种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办理中心对违背住宅公积金准则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员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员工、单位对住宅公积金的办理有监督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