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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票(国信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是多少)

wx头像 wx 2023-07-30 12:00:1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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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96 号”文核准国信证券股票,宁波江丰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 发行人”或“公司”)不超过 5,469.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5,469.00 万股国信证券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 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 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国信证券股票,特推 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Konfoong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Co., Ltd. 16,407.00 万元(本次发行前);21,876.00 万元(本次发 注册资本: 行后) 法定代表人: 姚力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14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26 日 住所: 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经营范围: 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及维修;新型电子 1 元器件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压延加工;自营和 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无分销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纯溅射靶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各种高纯溅 射靶材,包括铝靶、钛靶、钽靶、钨钛靶等,这些产品主要应用于超大规模集成 电路芯片、液晶面板、薄膜太阳能电池制造的物理气相沉积(PVD)工艺,用于 制备电子薄膜材料。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平板显示器及太阳能电 池等领域。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高纯金属靶材领域,公司成功打破美国、日本 跨国公司的垄断格局,填补国信证券股票了国内电子材料行业的空白。 (三)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江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6 月 3 日,江丰 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以江丰有限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经立信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 196,020,477.42 元折合为 16,407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19 日,立信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 610281 号《验资报 告》,经审验,截至 2014 年 6 月 19 日止,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折 股方案进行折股。2014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取得整体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四)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7-3-31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总计 652,245,474.25 646,900,667.21 531,172,254.45 526,221,964.98 负债总计 353,354,624.54 357,403,400.67 296,691,438.69 310,253,592.22 2 单位:元 项 目 2017-3-31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8,890,849.71 289,497,266.54 234,480,815.76 215,968,372.76 归属于母公司所 299,240,754.70 289,704,893.85 234,599,814.51 210,750,583.98 有者权益合计 注:2014-2016 年数据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 年 1-3 月数据业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下同。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7年1-3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115,555,450.57 442,808,748.02 290,912,881.10 245,098,449.44 营业利润 11,263,000.87 51,722,281.26 19,594,694.09 8,307,239.55 利润总额 12,086,381.94 64,258,307.73 26,789,840.19 20,296,765.54 净利润 9,415,095.01 54,488,703.61 23,230,221.45 17,530,005.9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9,589,666.96 54,940,766.33 23,844,777.14 19,085,265.09 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8,889,793.06 44,170,490.44 14,702,531.93 9,320,744.93 有者的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6,926,977.04 61,387,701.24 36,642,716.09 27,463,357.72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24,375,101.74 -30,974,502.48 -20,455,033.92 -82,383,561.39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 31,320,991.00 1,311,018.99 -7,884,645.52 58,881,401.41 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 -178,654.29 35,480,160.95 9,587,791.94 3,827,374.79 物净增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 2017-3-31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 1.27 1.26 1.17 1.06 速动比率 0.71 0.76 0.63 0.5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2.88 53.42 54.36 56.61 3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0.78 0.96 1.91 2.63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1.82 1.77 1.43 1.28 净资产(元/股) 项 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43 5.78 5.00 5.13 存货周转率(次/年) 0.62 2.70 2.03 1.9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3,870.22 9,354.96 6,032.43 5,203.56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958.97 5,494.08 2,384.48 1,908.53 润(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888.98 4,417.05 1,470.25 932.07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6.40 8.20 3.25 3.0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04 0.37 0.22 0.17 流量(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0 0.22 0.06 0.02 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6,407.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5,469.00 万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21,876.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46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发行股数 比例不低于 25.00%,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4、发行价格 4.64 元/股 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5、市盈率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76 元(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 元(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市净率 2.02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4 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9、发行方式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可的其国信证券股票他发行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东账 10、发行对象 户并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为 25,376.16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总金额 4,164.3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1,211.78 万元。 12、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626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力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 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 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5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 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 Jie Pan 先生、张辉阳先生、李仲卓先生、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 士,监事李义春先生、王晓勇先生、张英俊先生,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原俊夫先 生、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鲍伟江先生、边逸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 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 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6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 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拜耳克咨询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 构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 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 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机构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 整。 7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 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机构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构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智鼎博能、金天丞咨询、智兴博辉、张辉阳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机构/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机构/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机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 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 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本机构/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 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 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 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江阁投资、宏德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8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 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周厚良先生、海邦创投、俞建超先生、赵永升先生、姚华俊先生、 李勇成先生、冯晋先生、单迦亮先生、徐兴标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 业/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江丰电子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江丰电子股本总额为 21,876.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票为江丰电子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四)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江丰电子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9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江丰电子的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 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 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 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 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10、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与约束体系。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 意见 大会)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 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 11 事项 安排 其他文件 求和规定。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 并发表意见 有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 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 督导责任的其他主要约定 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 行保荐职责的有关约定 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成政、季诚永 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0571-85316112 传真:0571-85316108 联系人:成政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 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江丰电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江丰电子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 证券同意担任江丰电子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12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成政 季诚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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