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布告编号:2021-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布告内容实在、精确和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辽02民初187号民事判定书,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瓦三医院”)原股东刘建华、廉冬梅因股权转让胶葛将公司及瓦三医院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就有关状况布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状况
原告:刘建华 廉冬梅
二原告一起托付诉讼代理人:周志山,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托付诉讼代理人:李伟莉,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托付诉讼代理人:马剑,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胶葛
原告刘建华、廉冬梅与被告恒康医疗、瓦三医院股权转让胶葛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作出(2019)辽02民初135号民事判定。刘建华、廉冬梅及恒康医疗均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19)辽02民终168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2021)辽02民初187号民事判定,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恒康医疗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华、廉冬梅股权转让价款14,981,500元;被告恒康医疗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华、廉冬梅违约金(其间涉70%瓦三医院股权转让部分违约金为89,948.25元;涉30%瓦三医院股权转让部分违约金以18,008,812.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依照日万分之一付出至金钱付清之日止);被告恒康医疗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华、廉冬梅律师费400,000元;驳回原告刘建华、廉冬梅其他诉讼请求。
案子受理费282,262元,保全费5000元,算计287,262元(原告刘建华、廉冬梅已预交),由刘建华、廉冬梅担负178,060元,由恒康医疗担负109,202元。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或许影响
本次诉讼判定为一审判定,没有收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该案的发展状况公司将及时进行发表。敬请广阔出资者慎重决议计划,留意出资危险。
三、是否有没有发表的其他诉讼裁定事项
截止本次布告前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发表而未发表的其他诉讼、裁定事项。
四、备检文件
1、民事判定书。
特此布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