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相关律师处了解到东海证券大智慧,7月25日东海证券大智慧,已有广州、上海、杭州等地的数名律师,代理投资者向大智慧(601519.SH)提起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7 月25日,据原告投资者代理人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透露,“大智慧去年4月30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股价连续两个跌停板,很多投资者损 失惨重。今天上午东海证券大智慧我已将三位受此影响比较典型的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提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仅这三人损失超过了300万。法院已经正式接收了起诉材 料,这也标志着投资者诉大智慧民事赔偿案正式开打”。
7月22日下午,证监会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时表示,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为信息披露违法案,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1宗短线交易案。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的1宗信息披露违规案的是大智慧,而另外2宗中介机构处罚案件也都与大智慧有关。
证 监会称,大智慧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 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 第(1)项、第4条、第5条规定,东海证券大智慧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与大智慧同时被罚的还有两家为大智慧提供过中介服务的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证 监会指出,立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同华在为大智慧开展资产评估业 务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立信所、中同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 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中同华改正违法行为,没 收其业务收入12万元,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资产评估师徐建福、朱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表示,大智慧遭遇的“麻烦”远不止处罚这么简单。证监会的一纸罚单同时也触发了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的条件,目前已有投资者紧跟证监会处罚步伐发起了对大智慧的民事诉讼,预计未来两年内还将迎来更多股民大规模的索赔。
数 据显示,大智慧在被证监会立案后,其股价曾连续两个一字跌停,第三个交易日打开跌停后交易量巨大。截止2015年3月31日,大智慧股东约为14.9万; 截止2015年6月30日,大智慧股东约为16.9万。这也就是说同期约有15万至16万的大智慧股东受到股价剧烈下跌造成的不利影响。
谢良律师指出,“大智慧的索赔与佛山照明案有些类似,其规模可能堪比佛山照明索赔案。此前,佛山照明因信批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后也遭遇了投资者索赔,索赔同期股东人数约15万,但在两年期间陆续参与索赔的人数仅有2700多人。最终,2700多投资者获赔近2亿元。”
对于大智慧索赔的条件,谢良律师则表示,“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买入且在2015年4月30日当日仍持有大智慧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参加索赔。”
具体有两种索赔情形东海证券大智慧:一种是,2015年4月30日及之前买入且在2015年5月4日至5月27日期间卖出而存在亏损的;另一种是,在2015年4月30日前买入且一直持有至2015年5月27日仍未卖出且买入均价高于法律推定的基准价27.58元的。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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