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的修订
从法治建造的视点说,全国人大法工委仍是有必要出头,对这个问题作一个法定解说,然后,再择机对《房地产法》进行必要的修订,以消除其与《物权法》有关规则相冲突之处。
温州市一批土地运用权期限仅20年的老房子,到期后是否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上星期,这个问题引发了业表里多方的火热谈论,一时间谈论很多。
现在言论场上呈现出两派互不相让的观念。一方以为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明确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请求续期……经同意准予续期的,应当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则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另一方则以为无须交纳,由于《物权法》第149条明确规则,住所用地运用权到期后主动续期,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不过,这些争辩究竟仅仅民间各方根据自己对法令的了解而发生,即使达成了彻底的一致,也不能主动成为行政与法令的根据。要想成为行政或法令根据,唯有两个途径,一是司法判决,二是立法机关作出法令解说。可是,一周过去了,具有相关法令解说权的法定机关,并没有出头回应这一言论诉求。因而这个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处理。
这不,4月25日汹涌新闻又宣布一篇访谈,标题是“物权法起草亲历者:宅地主动续期初衷使公民定心,无偿是一致”。访谈目标为当年《物权法》起草谈论活动的亲历者之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法令师王才亮。王才亮说,《物权法》中规则主动续期在其时出台之际是“毫无争议”的,“到期续费”之说于法无据。“主动续期”的效能由法令承认,疆土部分是否换发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不影响该效能;若当事人提出换证要求,疆土部分应该无条件处理,不然即构成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