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组织: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业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活跃保险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告诉》(桂政办电〔2020〕28号)精力,坚持把人民大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医疗保障作业,现就暂时新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及价格等问题告诉如下:一、由公立医疗组织参照区内外现有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自行确认服务项目,具备条件供给新冠病毒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组织均可展开检测服务。二、暂时新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价格,由展开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组织,按合理补偿服务本钱准则,参阅区外相同项目价格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大众承受能力等要素自行拟定。我区民办医疗组织或第三方检测组织展开新冠病毒检测,实施商场调节价办理。三、新冠病毒检测费用可从个人医保账户付出。四、医疗组织展开新冠病毒检测服务时,应按附件1规则进行公示;公立医疗组织应一起按附件2要求向医保部分报送相关信息。五、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履行,本次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呼应完毕后主动失效。后续触及的相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我区现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履行。本告诉履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4日185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