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估值的准则
依照《证券出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则,基金估值应遵从以下准则:
1.任何上市流转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买卖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买卖的,以最近买卖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别以下状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买卖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初次揭露发行的股票,按本钱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承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假如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标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办理公司应根据具体状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则估值。
基金估值的程序及估值日的规则
(一)估值的程序
纵观世界各国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方法:
1.由基金办理人独立完结基金的估值并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财物净值,基金办理人承当悉数估值过失的职责;
2.基金办理人完结估值后,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办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财物净值,两边各自承当相应职责;
3.由基金办理人托付托管人或专业组织进行估值,托管人或专业组织将估值成果告诉办理人,由办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财物净值。托管人或专业组织承当悉数估值过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