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赞同的持卡人自己运用,不得租赁和转借。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在外),应当向发卡银行供应公安部门规矩的人有用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查看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底子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我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赞同的持卡人自己运用,不得租赁和转借。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持卡人的职责: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供应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矩向其供应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循发卡银行的规章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作业等发生改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胶葛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