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停板准则源于国外前期证券商场,是证券商场中为了避免生意价格的暴涨暴跌,按捺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起伏予以恰当约束的一种生意准则。
涨停板即规则生意价格在一个生意日中的最大动摇起伏为前一生意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往后便中止生意。
有些生意所会为证券/产品/合约设定单日涨跌幅约束,比方限制个股单一生意日最多只能较上收盘价上涨或跌落10%.当价格升至当日价格上限,就称为涨停板,跌至价格下限则称为跌停板。有些生意所会在涨停板或跌停板时中止生意,直至商场价格脱离价格上限或下限。也有生意所会在时间短中止生意后于扩展的价格区间内康复生意。
我国证券商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准则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端施行的,旨在维护广阔投资者利益,坚持商场安稳,进一步推动商场的规范化。准则规则,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生意日内的生意价格相对上一生意日收市价格的涨跌起伏不得超越10%(以s,st,s*st最初的股票不得超越5%),超越涨跌限价的托付为无效托付。
我国的涨跌停板准则与国外准则的首要差异在于股价到达涨跌停板后,不是彻底中止生意,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生意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