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高管资历
《证券出资基金处理公司高档处理人员任职处理办法》:
第六条请求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获得基金从业资历;
经过中国证监会或许其授权安排安排的高档处理人员证券出资法令知识考试;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范畴的工作阅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处理阅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令、管帐、督查、稽核等工作阅历;
没有公司法、证券出资基金法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景象;
最近3年没有遭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处理部分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请求基金处理公司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应当由基金处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请求资料:
对拟任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进行审阅的请求及任职资历请求表;
相关会议的抉择;
前条第项规则的从业阅历证明;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陈述、离任检查陈述或许判定定见;
对拟任人的调查定见;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历证明复印件;
拟任人高档处理人员证券出资法令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契合法令、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则和公司规章的法令定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资料。
请求基金保管部分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应当由基金保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项、第项以外的请求资料。
上述请求资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著。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请求资料进行受理和检查。
中国证监会能够经过调查、说话等方法对拟任人进行检查。调查、说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说话应当作出记载并经调查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安排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安排的规章等规则作出选任或许改任的决议,并处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获得任职资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依照拟任安排的规则实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历主动失效。
高档处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历自离任之日起主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处理公司免除高档处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司理,基金保管银行免除基金保管部分高档处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陈述,报送任职、革职陈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