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连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布告》,清晰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中规则的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布告》称,《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由发改委牵头拟定。该目录在本布告履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施行之日起按新版本履行。
《布告》称,税务机关在后续办理中,不能精确断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归于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时,可提请开展变革等相关部分出具定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方针规则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办理法及有关规则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开展变革、税务部分另行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