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人社部政务微信大众号
劳作合同是保证劳作者
完成劳作权益的重要法令方式之一
用人单位用工时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可以在以后补签吗?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作合同,
产生劳作争议时,
劳作者怎么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
《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规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