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至今,多家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被监管要求下架理财转让功用,原因在于此种事务形式存在必定的危险危险,特别是出资者恰当性缺少必要评价,因而从客户视点动身,要求各家银行各自下架此类功用。
近期有媒体报导称,一度备受追捧的银行理财转让事务在各家银行的APP和银途径连续下架,包含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21世纪经济报导从多家理财子公司处独家了解到,从2019年至今,多家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被监管要求下架理财转让功用,原因在于此种事务形式存在必定的危险危险,特别是出资者恰当性缺少必要评价,因而从客户视点动身,要求各家银行各自下架此类功用。
理财转让功用是考虑到理财客户关于流动性和收益率的需求,多家银行推出的提早卖出自己的长期限理财产品、提早支取资金的功用,2019年左右比较盛行。倘若一位理财客户在3月购买了10万元的理财产品,期限为1年,可是到了6月又急缺流动性资金,所以能够将自己的理财产品协议转让给其他客户,后边的客户能够享受到前者折让的更高的收益率。
这些被转让的产品形形色色,包含预期收益型产品、净值型产品、养老产品等等,也有一些表内的大额存单。关于卖出的客户而言,获得了流动性,关于买入的客户而言,获得了高收益,似乎是“双赢”,那为什么监管会要求下架呢?
下架节奏纷歧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下架理财转让功用并不是银行业节奏一致的举动。比方近期浦发银行发布了一则《关于中止理财产品转让事务的公告》,称因系统升级改造,将于2021年3月23日起,中止理财产品转让事务,该行电子途径(App、银)原理财转让相关进口界面将同步下架。民生银行自2021年1月4日起中止预期收益型产品转让事务,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分别在2019年7月、2020年8月和2019年10月暂停了理财转让事务。
现在还有一些银行保留了这个功用,不过记者发现最近成交的也只要一笔一百多万元的大额存单,归于表内事务,不是表外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比方净值型产品和预期收益型产品一栏均为空白。也能够理解为,建行或许也现已下架了理财产品的转让事务。
一家大行理财子公司人士对记者表明,上一年(2020年)年中收到监管告诉,暂不答应开设理财产品转让渠道。而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对记者表明,前年(2019年)就收到了这样的监管告诉,可是其时与同业沟通的时分发现,并不是每一家组织都收到了下架的告诉,为什么这样组织,他也比较疑问。
下架的三个理由
依据记者多方面了解,之所以监管要求下架此类功用,是因为以为事务形式存在操作危险和法令危险危险,原因有三:
一是法令关系定位的问题。银行向客户出售理财产品,权责现已规则得很清晰,可是理财转让服务签署的是三方协议,没有理财转让的上位法规,更没有清晰银行的相关权责,不能进行充沛的危险提示。转让渠道没有法令依据,转让产品的法令特点也有待清晰。
二是不符合银行资管转型方向。转让渠道不受商业银行理财事务监督办理办法的束缚,里边存续的许多产品仍是预期收益型产品等“老产品”,这些产品是不符合银行资管转型方向的。
三是出资者恰当性问题,怕降低了理财客户的买卖门槛。理财转让渠道不能对出资者恰当性做好评价,也不能对其危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因而有或许会触发利益输送,或许导致出资者投诉以及后续胶葛。
要知道,现在的银行理财购买要遵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要求,做好出资者恰当性办理,实施“双录”,以及严厉的危险评价和信息发表,而转让渠道很或许让不适合出资这种产品的出资者“上车”,然后损害了顾客权益。
别的,有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明,假如铺开理财转让,还会呈现许多问题,比方:估值不及时形成转让价格并不公允,转让挂号不标准形成操作危险,代销组织与办理人之间信息传导不充沛导致客户利益受损等。
“理财转让事务确实不太标准。假如要走向标准,应该向场内ETF的方向走,场内会集挂号,再以公允价格转让。”上述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