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宣判
与公共利益相悖,合同无效
本报讯7月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同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子。法院以为,虚拟钱银买卖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产业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价值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和碳达峰、碳中和方针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确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定系列合同,约好某公司托付某区块链公司收购、办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供给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付出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付出办理费用。合同签定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付出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定托付合同。合同签定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付出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尔后未再付出任何收益。某公司屡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给比特币,并补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丢失。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挖矿”协议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定驳回某公司的悉数诉讼恳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以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式、杂乱,我国监管组织对比特币出产、买卖等方面的监管办法树立在对其客观知道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能的确定,应树立在对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知道的基础上。
相关部分整治虚拟钱银“挖矿”活动、确定虚拟钱银相关事务活动归于不合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证我国开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买卖活动对国家金融次序和社会次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两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恪守市场经济规矩,亦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职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可持续开展。
(任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