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000502)旗下明安医疗就与正确未来、陈玉峰股权转让胶葛提起诉讼
格隆汇11月29日丨绿景控股(000502)发布,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明安医疗”、“原告”)就与河北正确未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正确未来”、“被告一”)、陈玉峰股权转让胶葛于2019年11月2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子通知书》((2019)粤0106民初41454号)。
诉讼恳求:1.恳求判令被告一当即向原告付出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174.8万元及违约金793.4082万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1月26日起违约金以3174.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规范核算至实践清偿之日止)。以上暂算计:3968.2082万元。
2.恳求判令承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北京市明安医院办理有限公司的55%股权(股权数额为人民币8800万元)享有质权,在被告一不清偿第1项、第3项诉讼恳求中的债款时原告有权处置该质物,对依法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一承当本案的案子受理费、产业保全费、律师费600800元及完结债款的其他费用。
4.恳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1项、第3项诉讼恳求中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了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办理有限公司(“北京明安”)、北京明健康和健康办理有限公司(“明健康和”)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好原告将北京明安的100%股权、明健康和的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一;北京明安的10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8080万元,明健康和的100%股权转让价款为440万元,算计为8520万元。被告一应当于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出450万元;于协议收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出3895.2万元;于2018年10月19日前付出100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出3174.8万元;若被告一未如期足额付出股权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被告一应按其敷衍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规范向原告付出违约金;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好和法律法规规定向守约方承当违约职责,补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一切直接和直接丢失(包含为防止丢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开销),诉讼裁决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完结债款的费用;因本协议签署或实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2018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了关于北京明安、明健康和之《股权转让协议的弥补协议》,两边对债款处理及权利职责搬运、陈述及确保进行了弥补约好。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二签署了《关于资金来源的许诺函》,许诺就本次拟转让北京明安100%股权、明健康和100%股权事项,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控股股东,承认并确保,如被告一未能及时或完好实行其在受让北京明安100%股权、明健康和100%股权项下的付款职责,被告二赞同就被告一未能及时或完好实行的部分以及由此对原告形成的危害,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上述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告一移送北京明安和明健康和公司的财物和材料,并签署《交割承认书》,完结北京明安和明健康和公司的转让交割手续。而且办理了北京明安100%股权、明健康和100%股权改变至被告一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原告已彻底实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好的职责。
因为被告一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和违约金,为了保证《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债款的完结,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2月26日签定了《股权质押协议》,约好被告一以北京明安100%股权和明健康和100%股权向原告供给质押担保。2019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了《之弥补协议一》,约好《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质物由“北京明安100%股权及明健康和100%股权”改变为“北京明安55%股权及明健康和55%股权”。2019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了《之弥补协议二》,约好《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质物由“北京明安55%股权及明健康和55%股权”改变为“北京明安55%股权”。两边于2019年6月10日完结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股权数额为人民币8800万元。
被告一未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好的时刻、金额付出股权转让价款,截止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一欠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为3174.8万元,违约金为793.4082万元,被告二未实行连带确保职责。被告一、被告二已构成底子违约。
此前,广州明安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产业保全申请。2019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9)粤0106财保267号),法院裁决:冻住被申请人河北正确、陈玉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312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产业。被查封的产业在查封期间不得搬运、转让、变卖或典当。